“标识错误”--美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19/3/1 14:30:21 关注:170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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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美国FDA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其中关于食品安全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掺杂(Adulterate)、一个是标签错误(Misbrand),这是判定食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主要依据。其中“标识错误”的概念跟我们国内平时理解的很不同,为帮助大家了解这些概念,现将法规中关于标识错误定义的相关信息梳理如下:
§343.错标食品
以下食品将被认为是错标食品:
(a)虚假或误导性标识
如果
(1)标签是伪造的或是标签内容会引起误解的;或者(2)对第350 节适用食品所用原料的宣传不真实或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或标签违反第350(b)(2)节规定的。
(b)该食品采用其他食品名称销售。
若食品采用其他食品名字销售。
(c)假冒其他食品。
若假冒其他食品,采用相同规格和特征,除非标识注有“仿造”字样及仿造食品的名称。
(d)容器的误导
食品容器的制作、形状或者灌装会引起误导的。
(e)包装形式
食品包装的标识不含以下内容的:
(1)制造商、包装商以及销售商的地址及名称;(2)对内容物重量、度量或份数的正确标注,本段第(2)款允许做合理变更的或由部长规定小包装免标注的例外。
(f)标识上的重点信息
标识上的文字、说明或其他相关信息未按照本法规要求标注或未标注在显著位置上(与标签上其他文字、说明、图案及设计相比较),不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阅读和理解的。
(g)代表特标食品的定义和标准
对于第341 节中有规定定义和特定标准的食品,除非:
(1)符合定义和标准的要求;和
(2)标识上的名称是由定义和标准制定的,并且在规定要求允许范围之内,对可选择成分(而不是口味和色泽)的通用名称进行标注。
(h)代表罐装食品的质量和填充物的标准
如果标识支持或代表如下:
(1)在第341 节中已制定有品质标准的食品,质量低于该标准的,除非标识按规定方式标明该食品标准低于规定标准;或者(2)在第341 节中已制定有灌装标准的食品,其灌装不合要求的,除非其在标识上按规定方式标明该食品灌装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巴氏杀菌食品,除非
(A)本章法规描述为的巴士杀菌食品经过了安全程序或处理。或者(B)
(i)这些食品经过了以下安全程序或处理:
(I)确实有效破坏或消除了食品中容易存在的对人类健康有显著危害的大多数抗药性微生物;(II)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至少达到了小段(A)中所描述程序或处理方式所能达到的保护水平;(III)在正常和适度恶劣储存条件下,至少能有效确保产品在货架期内的安全品质;以及(IV)符合部长发布的通告要求,包括上述程序或处理方法有效性的数据;以及(ii)部长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至少120 天后才能对相关程序或处理方法作出不能满足本条款分段(I)要求的判定。为了符合段(3)要求,部长根据分段(B)(i)(III)作出的该程序或处理方法达不到分段(I)要求的判定应成为最终裁决。
(i)未显示产品定义和标准属性的标识
除非食品标识上标有:
(1)标明食品通用名称(如果有通用名称);和(2)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时,标明了每种成分名称的,含果蔬汁的饮料,标注了果蔬汁百分含量,第379e 节(c)认定的可免于标注的香料和色素除外,但不包括作为香料和色素出售的商品。对于执行本段第2 款的要求不具可操作性,或会导致欺诈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部长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豁免。
(j)标注特殊膳食用途
如果产品的目的或其声明是特殊用途食品,因标注特殊膳食用途,除非产品的标签上已按照部长要求标注有关维生素、矿物质和其膳食成分,以确保购买者充分了解其食用价值。
(k)标注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或化学防腐剂
如果含有任何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应进行标注,除非在标签上注明该情况。对于执行本条款的要求不具可操作性,或会导致欺诈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部长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豁免。本段和g 段和i 段有关人造色素的规定不适用于黄油、奶酪和冰淇淋。本段就化学防腐剂所作的规定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直接来自于农田的农产品中的化学杀虫剂。
(l)初级农产品中的化学杀虫剂的标注。
如果是土地种植的初级农产品,在其收获后因使用了化学杀虫剂而有残留的,应进行标注,除非该商品运输包装的标签上标明含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的通用名称及作用。但对于按照贸易习惯,需去除运输包装后才进入零售环节的商品不适用。
(m)着色剂
若是着色剂,除非产品包装和标签符合第721 节所规定的该种着色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n)违法规定的药物包装或标签
其包装或标签违反1970 年颁布的防毒包装法第3、4 节规定的。
(o)废止。《公法》:106-554,第1 节第(a)分节第(1)条[标题V 第517 节],2000年12 月21 日,114 编《联邦立法大全》第2764,263A-73 条(p)废止。《公法》:104-124,第1 节,1996 年4 月1 日,110 编《联邦立法大全》第882条(q)营养信息
(1)除分节(3)(4)和(5)规定的以外,如果是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以及用于销售的食品,应标注营养信息,除非产品标识或标签上提供了以下营养信息(略)
(r)营养成分含量和健康相关的声明
(1)除了小段(5)中(A)至(C)所规定的,要销售给人类消费的食品,还应在标签中给予下列告知或提示:(略)(s)膳食补充剂
如果:
(1)它是一种膳食补充剂;
(2)
(A)该补充剂的标识或标签说明上未标注下述内容:
(i)该补充剂中含有的并在第321 节(ff)中被描述的每种成分的名称,;且(ii)(I)上述每种成分的含量;或(II)该混合物中所有成分的总量(如果是这些成分的混合物);(B)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或标签说明上用“膳食补充剂”这一术语不能将这一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其术语应根据这种成分的名称修改;(C)该补充剂含有第321 节(ff)(1)(C)中所述的一种成分,而且该补充剂的标签或标签说明上不能将作为该成分来源的植物的任何部位区分开来;(D)补充剂:
(i)包含在官方概要的规范中;
(ii)被表述成符合官方概要的规范:且
(iii)未能如上符合;或(E)补充剂:(i)不包含在官方概要的规范中;且(ii)(I)不具有该补充剂声明具有的特性和效力;或(II)根据有效性化验或其他适当方法,发现其未达到该补充剂应达到的质量(包括片剂或速溶胶囊)、纯度或成分组成规格。不能仅因为其标签或标签声明上有使用或禁忌条件的说明就认为某种食品添加剂被错误标示。
(t)鲶鱼
如果产品是鱼类北美鲶科类别的,标签上应声称是或表示为鲶鱼。
(u)高丽参
如果产品是一种来自人参属植物分类内的草本植物或中草药成分,标签上应声称或表示为人参。
(v)无法标注;健康威胁
如果:(1)它无法按部长在本标题(关于被拒绝进入美国的食品)第381(n)(1)节要求的标识标注。(2)部长发现对人类或动物呈现出严重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威胁的食品;且(3)本标题第381 节要求的标签,部长通知货主或收货人之时或之后,告知货主或收货人食品呈现出这样的威胁。
(w)食品主要过敏原标签要求
(1)如果它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并且它是或包含一种食品主要过敏原成分,除非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A)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字放在“包含”一词之后, “包含”一词印制在本节(g)和(i)分节要求的成分表之后或毗邻该成分表(字号不得小于成分表字号),或者(B)本节第(g)和(i)分节要求的成分表中的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通俗名称和常用名称之后,插入产生这种过敏原的食物来源的名称,当这种食物来源的名称不被要求时除外:
(i)成分用产生这种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做通俗名称或常用名称;或者(ii)产生这种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出现在成分表中的其他地方,除非出现在成分表中其他地方的食物来源名称是作为食品成分名称的一部分,而这种食品成分不是本标题第321(qq)(2)(A)或(B)节所述食品主要过敏原。
(2)本节中所使用的术语“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是指本标题第321(qq)(1)中所描述的名称;如果是树坚果,鱼或甲克贝类,术语“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是指树坚果的种型或鱼或甲克贝类的种类的名称。
(3)只有当部长认为该标记足够保护公众健康时,根据本节规定的信息可能出现的标记才能代替出现在标签上。部长根据本段(包括根据本段较早发现的任何变化)在联邦注册上发布通知后生效。
(4)尽管本节第(g),(i)和(k)分节,或其他任何法律规定,调味剂,着色剂,或附带添加剂,或具有的或包含的食品主要过敏原应该遵守本节的标签要求。
(5)如果部长确定修改或取消(A)分节的要求或(B)分节的要求对保护公众健康是必要的,部长可依规则修改段(1)中(A)分节或(B)分节的要求,或取消段(1)中(A)分节或(B)分节任一要求。
(6)
(A)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长申请本标题第321(qq)(2)节描述的食品成分豁免本分节关于过敏原标签要求的规定。
(B)部长将在收到申请180 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被拒绝,除非部长和申请人双方都同意延长时间。
(C)由申请者承担提供科学依据(包括得出依据的分析方法)来表明申请中通过特定方法得到的食品成分,不会引起造成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D)本段中关于申请的决定将会构成联邦政府的最终决定。
(E)部长应在收到申请14 天内将根据本款收到的所有申请及时发布到一个公共网站,并及时公布对每一份申请的回应。
(7)
(A)一个人不需要根据(6)段提交一份申请,以便本标题第321(qq)(2)节描述的食品成分可豁免本分节关于过敏原标签要求的规定。如果此人向部长提交的报告中包含:(i)表明食品成分(通告中通过特定方法得到的,适用的)不含致敏蛋白的科学依据(包括使用的分析方法);或者(ii)由部长依据上市前的许可或本标题下第348 节的通知程序裁定该成分不会引起造成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B)非食品主要过敏原的成分可能在部长收到报告后90 天通过进货或销售进入州际贸易,除非部长在90 天内裁定该报告不符合本段要求,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食品成分不包含致敏蛋白或不会引起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C)部长应根据本节在收到报告14 天内及时将所有报告发布到一个公共网站,并及时公布任何异议。
(x)非食品主要过敏原的标签要求
尽管本节第(g),(i)和(k)分节规定,或其他任何法律,由部长依规则判定的,香料,调味料,着色剂或附带添加剂,或本身具有或包含的食品过敏原(非食品主要过敏原),将会由部长依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披露。
(y)膳食补充剂
如果是在美国销售的膳食补充剂,除非其标识上包含了国内地址和国内电话号码,负责人(本标题第379aa-1 节所述)可通过该地址和电话收到一份关于此膳食补充剂严重副作用的报告。
(上述信息来自国内标准法规研究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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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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