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管理制度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0/9/11 11:08:37 关注:529 评论: 我要投稿
|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管理制度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20〕1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3日起全省统一对省外入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道口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指定道口工作
近年来,跨省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频繁,输入性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指定道口管理制度实施后,可以及时发现外埠染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科学、快速、严格的处置措施消灭传染源,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我省。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落实指定道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相对人监督指导,建立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输入性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职责
我省选择与外省(区)接壤的主要公路设立阳高县东小村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13个站点为我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入晋道口,省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通过指定道口进入我省。撤销阳城三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陵川六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2个原有指定道口。
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为属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检查站工作。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证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检查合格的,在检疫合格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上加盖“山西省XX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后放行;对违法违规调运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徇私舞弊,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定道口的建设和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对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行劝阻;负责在养殖、屠宰环节查验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督促相关主体把好跨省引进动物入场关。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犯罪案件进行查处;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指定道口道路指示牌设立等相关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指定道口、道路指示牌设立等相关建设工作;对设立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治超站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时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指定道口进行相关查验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流通环节查验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督促经营主体把好跨省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查验关。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在养殖、屠宰环节违反规定接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市场环节违反规定接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8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