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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一屠户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被查 获利254万!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1/7/28 16:12:36 关注:621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据中国检察网披露,德化一屠户在未取得经营生猪屠宰资质的情况下,在德化县三班镇领头村与永春县介福乡交界处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并将屠宰后的生猪肉销售给张某某、江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人民币2541722元,现在被提起公诉。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生猪屠宰资质的情况下,在德化县三班镇领头村与永春县介福乡交界处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并将屠宰后的生猪肉销售给张某某、江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人民币2541722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德化县农业局查获后扭送至德化县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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