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药监局关于禁止销售不合格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公告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15/8/6 17:32:44 关注:29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海南省食药监局关于禁止销售不合格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公告
2015年第4号
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2013年食品抽样检测结果,我省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现制现售肉类熟食大肠菌群等指标不合格率过高。经实地分析,既有海南气候高温高湿的原因,也有肉类熟食经营者操作不卫生、不按规定温度、时限存放肉类熟食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了肉类熟食加工行业的“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要求全行业按照两个清单进行整改。经过一年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合格率已大幅下降。为了继续降低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不合格率,维护公众健康,现将加工销售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予以公告。 请全省肉类熟食加工经营者,严格按照“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的要求加工、销售肉类熟食,对违反规定加工、销售不合格肉类熟食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熟食时,注意观察加工经营者是否存在裸手操作、熟食在室温下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等违反“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的情况,并不要购买这些违规操作摊档的肉类熟食。 海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全省各大农贸市场、超市、肉类熟食店开展巡回抽检,对生产加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加工、销售不合格肉类熟食的商户,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海南省现制现售肉类熟食加工销售“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 一、必做事项 (一)必须在10℃以下冷藏柜或60℃以上热藏柜内存放肉类熟食;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三)从业人员加工肉类熟食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帽、戴口罩,衣着干净,加工前清洗、消毒双手; (四)必须在加工和销售肉类熟食的场所使用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五)必须在加工肉类熟食的场所使用紫外光灯等消毒设施; (六)必须保持加工销售场所清洁; (七)必须每天加工销售完后,清洗、消毒接触肉类熟食的工具、容器; (八)必须分区加工、分柜销售肉类熟食和生肉、生鱼; (九)必须使用卫生手套或已消毒工具拿取肉类熟食; (十)必须在简易包装上或销售柜台显著位置标注散装肉类熟食的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 二、禁做事项 (一)禁止采购、加工病死畜禽肉; (二)禁止使用胭脂红、柠檬黄等色素加工肉类熟食; (三)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从业人员加工、销售肉类熟食; (四)禁止从业人员加工、销售时外露头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外露首饰; (五)禁止在加工销售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杂物; (六)禁止将肉类熟食与生食混用工具、容器; (七)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加工、销售场所; (八)禁止销售被不洁物污染的肉类熟食; (九)禁止销售加工后超过24小时的肉类熟食; (十)禁止销售变质变味的肉类熟食。
|
|
文章来源:海南省食药监局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