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瘦肉精”案件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0/11/4 16:22:18 关注:1115 评论: 我要投稿
|
|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受社会的关注。10月25日上午,奎屯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瘦肉精”案件。被告人邓某、左某、赵某、任某、魏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候某、候某、牧某、吾某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邓某、左某、赵某、任某为提高育肥牛的瘦肉率以谋取利益,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用于动物饲养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魏某、马某等人介绍、推荐,购买瘦肉精掺入饲料中,用于育肥牛的养殖。被告人候某作为金三角牛羊肉肉联厂合伙人、牧某作为该肉联厂牛车间承包人、吾某作为屠宰工,在明知养殖户用于屠宰的牛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仍予以屠宰,并帮助逃避检疫;被告人候某作为该肉联厂工作人员,在自检发现被屠宰的牛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向奎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说情请求放行,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牛肉流向市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奎屯市法院绝不姑息,依法严厉打击。以法律之剑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
文章来源:奎屯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 艾菲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