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销毁!南京警方严打食品犯罪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2/9/22 15:53:08 关注:332 评论: 我要投稿
|
|
9月21日,江苏省暨南京市公安机关在江宁区景枫中心广场举办202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公安主题日”活动,内容包括打击食品犯罪成果展和销毁仪式。
在活动现场,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对一年来侦破食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大量假劣、有毒有害食品、制假设备等涉案物品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制作了宣传展板,发放了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开展现场法律咨询与食品快速检验检测服务,宣介打击食品犯罪的成果,教育震慑食品违法犯罪人员,提高群众鉴别假冒伪劣食品能力。
活动结束后,还集中对假酒、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肉、有毒有害牛肚、地沟油等40余种,共计80余吨的涉案物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案例1
2021年9月,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自称“纤X丽人”的人利用社交平台推销减肥保健食品,有糖果、果脯、胶囊、片剂等,种类繁多,且评价反应药效好。
民警通过检测发现,多款上述产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等化学药成分,服用后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民警通过侦查,该“纤X丽人”账号真实使用人为张某某,浙江人,暂住在广东佛山,其妻子陈某曾因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被刑事处罚。但受利益驱使,为逃避打击,张某某伙同其妻子化名“纤X丽人”,利用虚拟身份在互联网上重操就业。
民警一方面线上进行调查,一方面线下开展跟踪守候调查。从南京到浙江,从广东到河北,从福建到海南,从陕西到四川,办案民警历时一个月、横跨27省40余市,最终成功全环节挖掘出该特大制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食品犯罪团伙,并明确了生产、分装、储藏窝点及相关嫌疑人信息。
11月17日,专案组决定对涉及生产、分装的七省市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时收网。佛山工作组对张某某夫妻进行抓捕,现场查获“瘦身小丸子”、“压片糖果”、“瘦身话梅”等有毒有害减肥保健食品10余个品种700余盒。与此同时,其余各地工作组同时行动,在海南、成都、邯郸等地抓获其分装、一级销售代理人张某,王某某、陈某某等31人,缴获了200余万粒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减肥保健食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警方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购买食品、保健品应到资质齐备的商超、店铺,并索要正规发票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便查验,切不可贪图便宜或轻信不明商家、人员抛出的“诱饵”而上当受骗,买到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如感觉色泽、口感不对,应立即停止食用,以防造成伤害,并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联系,以便及早查明情况,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案例2
2021年10月,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接到反映:栖霞区某建筑工地附近的小烟酒店售卖的功能性饮料感觉味道不对。后经调查、检测发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饮料,且所含成分也不合格。
民警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逐步摸清了一个面向农村、工地销售假劣酒水、饮料的犯罪团伙,查明了分布在全国六省多地的生产源头地。
11月中旬,专案组在湖北武汉、河南漯河、商丘、福建漳州、广东深圳、安徽以及江苏南京、扬州、苏州等地果断收网,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54人,捣毁假酒生产窝点2个,假饮料生产窝点1个,仓库7个,缴获全自动制罐设备1套、全自动灌装设备2套,现场查扣假白酒3000余箱,假功能性饮料30余万罐,以及各类假烟6500余条,各类外包装材料52万余件,加工原料2000余公斤,案值达2000余万元。
警方提醒:
消费者购买酒品切莫贪图便宜,特别是在工地等一些商店购买时,如遇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价,需提高警惕,谨防买到假酒。如感觉酒品色泽、口感不对,应立即停止饮用,以防造成健康损害。建议前往大型商超、专卖店、资质齐备的网络商铺等渠道购入。
素材|宁公宣
|
|
文章来源:南京警方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