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8/29 10:21:33 关注:43 评论: 我要投稿
|
|
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查办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
和平某食品商行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案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和平区某食品商行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在其外设仓库内对其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上述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产品尚未流入市场,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2025年6月26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
2
沈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案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沈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2025年2月26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
新民某健康食品生活中心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新民某健康食品生活中心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少量散装称重食品,自行称重将上述食品重新分装入包装袋中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食品外包装未注明食品的名称等内容,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食品部分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2025年3月10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沈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