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违法失信 → 文章内容

典型案例(一)|以母猪肉冒充牛肉——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12/4 19:30:25 关注:64 评论: 我要投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草草杯盘共笑语,昏昏灯火话平生”。人生之福,藏于微常。中国人的饮食文化,充满着人间情味。不知什么时候,食品安全却成了问题,使得烟火浪漫蒙上了阴影。
  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们期望这些掷地有声的判决,能够成为震慑犯罪的雷霆、行业自律的镜鉴。让“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诚实守信”内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让“一粥一饭”回归“至味清欢”。
  案例—
  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以母猪肉冒充牛肉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崔某胜陆续从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进母猪肉,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勤、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人在其租用的襄阳市内一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持续在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市场进行批发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系崔某胜之子)负责接单销售、货款结算、成品运输等,被告人翟某连(系崔某胜之妻)负责协助崔某胜安排工人装卸、母猪肉加工等,被告人崔某欢(系被告人崔某胜之女)负责记账、算账等。上述被告人形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记账的全链条分工协作配合。经鉴定,崔某胜犯罪团伙销售假牛肉金额累计高达497.47万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俊陆续从襄阳某屠宰场及李某柱等处购买母猪肉,并先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及李某柱提供的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后,再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批发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对外冒充牛肉零售,同时伙同他人将上述猪肉冒充牛肉在襄阳、随州等地销售。经鉴定,刘某俊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
  2024年1月7日至18日,被告人彭某志从崔某胜、刘某俊处购买加工后的母猪肉,按照每斤25 元至30 元的价格,冒充牛肉在湖北鄂州等地销售。1月19日至26日,彭某志与被告人赵某伟合伙将购买的假牛肉对外销售,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博送货及帮助销售,支付其固定工资。经鉴定,彭某志销售金额累计9.56万元;赵某伟、李某博销售金额累计7.35万元。
  经检测,从被告人崔某胜、刘某俊、彭某志处扣押的肉类样品检测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胜等人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判处被告人崔某、翟某连、李某柱、彭某志、赵某伟、李某博、刘某俊、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被告人刘某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6.9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人李某勤、崔某欢的犯罪参与程度较浅、所起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李某勤适用缓刑,对崔某欢免予刑事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食品犯罪案件。母猪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类,但其肉质、口感、营养、价格与牛肉迥异。崔某胜等人购买母猪肉,通过加工刻意掩盖其真实属性,冒充市场价格更高的牛肉进行销售,本质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食品权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团伙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形成了“原料采购-加工伪装-销售运输-财务结算”的完整链条。人民法院通过“主犯重判+全链条追责”的裁判方式,对涉案被告人依法惩处,对组织者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依法判处重刑。人民法院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崔某胜、刘某俊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鲜明态度,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采购2026年食堂大宗物资项目-畜禽肉、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类2025/12/9 19:39:16
博乐市教育系统2026学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4包:羊肉、鸡肉、鸭肉、鱼、蛋类)公2025/12/7 21:40:01
云南省五华监狱2026年罪犯生活物资采购(肉副食类)公开招标公告2025/12/7 21:39:28
清水县教育局清水县2025-2026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食品及食堂米面油2025/12/4 20:37:26
阜新校园餐(含义务教育实施学校)大宗食品(肉、蛋)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5/12/2 18:10:28
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死因不明的畜肉案2025/12/1 20:42:2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5680号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1号楼2层101-262 电话:010-65283357 1352007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