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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屠宰违法,获刑一年六个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2 8:42:09 关注:23 评论: 我要投稿

  内容概况: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该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地设立屠宰场,屠宰自己养殖的、从他人处收购的活猪,并在与其妻子经营的大肉铺内销售屠宰产生的猪肉。2025年1月张某因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设立屠宰场屠宰生猪被某职能部门查获,并查封了屠宰场内的设备。查封后,张某仍未停止生猪屠宰及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0000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未经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即俗称“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门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厉打击生猪私宰行为。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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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自靖远县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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