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2年度第37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裴某某、苏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
此案提醒人们,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
回顾案件:
2018年11月14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在海南省临高县金牌西港码头当场查获一起涉嫌海上偷运走私冻品入境案,现场抓获涉案人员27名,查扣涉嫌走私入境的冻牛肉、冻牛肚等357.05吨,查扣套牌为“桂某226”、“桂某002”的“三无船舶”两艘。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裴某某、苏某某涉嫌参与走私冻品,三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2020年2月25日,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购船无果,改租船走私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人。
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人。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人。
2018年9月,广西防城港市的船舶老板“黄大”委托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将自己的两艘渔船卖掉,一名自称“阿东”的人表示想买“黄大”的两艘船用于走私冻品。
曹某某便代表“黄大”与“阿东”商谈购船事宜,因价格过高购船未果,“阿东”决定租用“黄大”的船。
双方商定每从越南走私偷运一个货柜的冻品至中国,“阿东”向“黄大”支付人民币15000元,“黄大”和曹某某负责帮“阿东”找船员进行违法走私活动。
租船事宜洽谈好后,“黄大”让曹某某负责为该船招募船员、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并承诺该船舶每从越南走私偷运一个货柜的冻品,向曹某某支付500元的报酬。
胆大妄为,顶风作案
2018年11月8日,犯罪嫌疑人劳某某经“阿强”介绍受雇驾船从越南走私偷运冻品到海南。
双方约定每从越南走私偷运一个货柜的冻品,支付给劳某某2000元酬劳,走私到海南因路途远另多加3000元,六个货柜冻品共计15000元。
谈好酬劳后,劳某某电话邀约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与其一起去越南偷运冻品。第二天早晨,二人从广西省某镇驾驶“桂某226”船去越南,当日晚到达越南“四屯”港后,乘快艇到停在越南海面的“桂某002”船上,随后二人驾驶“桂某002”船将船上的冻品偷运至海南。
“桂某002”船行驶至半路因发动机出现故障抛锚,劳某某将情况报告给对方,对方表示会有船来拖,让其在海上等待救援,期间曹某某曾电话指导劳某某如何修理发动机。
船坏期间,“黄大”告知曹某某要招募两名船员偷渡到越南四屯,驾驶其平头船(套牌为“桂某226”)再装运一船冻品偷运至海南临高,顺便将坏了的船拖回海南。
以身试法,终陷牢笼
曹某某遂电话邀约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并让其再找一名船员一起偷渡到越南驾船走私偷运冻品,并许诺去越南偷运一船冻品支付给裴某某二人6000元酬劳。
11月12日上午,裴某某和邱某某驾驶“桂某226”船赶到“桂某002”船的抛锚地点,并拖着坏的船向海南临高行驶。
11月13日中午,两艘船到达海南省临高县金牌西港,裴某某、劳某某、苏某某被安排先下船在酒店休息,晚上再卸冻品。
当日晚,裴某某等人准备在金牌西港码头卸货时,发现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把船上的卫星导航仪和卫星电话拆掉便弃船逃跑。
当晚,海口海关缉私局在西港码头当场查获走私冻品的“桂某002”和“桂某226”两艘船舶,从“桂某002”船扣押冻品157046.2千克,从“桂某226”船上扣押冻品200016千克。
因渔船被查获,曹某某未能上船维修。14日,犯罪嫌疑人们从海口返回广西,最终都落入法网。
检察官说法: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符林珏表示,被告人曹某某、裴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走私越南禽类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式依然严峻,一旦未经检疫的走私冻肉流入我国市场,势必危及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生命等健康安全,不当处置走私冻肉还可能会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生态系统,存在极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和隐患。
走私冻肉不仅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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