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牟检察提前介入产销走私牛羊肉冻品案引导侦查助力警方打掉五个走私团伙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3/8/2 15:05:08 关注:291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一起牛羊肉冻品非法销售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取证,发现并打掉了系列生产、销售走私牛羊肉冻品的5个不法团伙。截至目前,中牟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的5个不法团伙30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
2021年8月,一辆来自广东的运输走私冷冻牛副产品的物流车进入中牟县境内,当地公安机关一路追踪至一个偏僻冷库,趁犯罪团伙停靠卸货时,将在场人员及货品全部扣查,查获以高某某为首的不法团伙存储的巴西、英国等地的走私牛副产品约17吨,价值100余万元。
“虽然人赃俱获,但当地公安机关属初次遇到该类型案件,如何定罪立案及收集证据,还面临着不少难题。”中牟县检察院检察长薛国营说,因案件关乎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在决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数次召开员额检察官案件讨论会,从走私普通货物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四个定罪方向提出意见。根据冷链食品的特性,特别提出在扣押过程中将牛副产品细致分类,严格控制保存条件,避免对扣押物品造成二次污染。公安机关在根据检察机关指导意见清查货品时,又发现另外4个不法团伙存放的巴西走私牛副产品约40吨,价值500余万元。
“虽然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通过隐秘手段购买了走私冻品,但是对货物如何走私入境并不知晓。”承办检察官闫冉介绍,因上游走私团伙使用境外通信号码,追踪不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缺乏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只能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个方向对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
因案件涉及的牛肉产品种类繁多,加之食品质量鉴定涵盖的种类十分庞杂,想要准确区分罪名就必须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畜牧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从牛肉产品可能涉及的致病性微生物、病毒、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中选择了10余项鉴定指标进行鉴定后,结果并未显示异常,排除了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对高某某银行流水中的收款情况和移动支付平台的大额交易进行排查,公安机关在梳理了数千条交易信息之后,最终查明了高某某的多条销售渠道,认定销售数额为140余万元。
在侦办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所涉罪行的同时,另外4个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同步推进。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中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的嫌疑人提出缓刑的量刑意见。自2021年12月至今年5月,中牟县检察院先后将5个犯罪团伙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引导、纠偏、把关、监督作用,从案件定性到侦查工作程序细节,坚持对案件全过程进行监督。”薛国营说,中牟县检察院注重加强对案件的梳理串并,力争做到“打一案,破一串”,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加大冷链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建议。同时,对冻品经营者以案说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杜绝经营来路不明的产品,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赵红旗 丁 珂)
|
|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