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开展卤制品专项整治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16/3/28 11:17:09 关注:370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中国江苏网3月28日讯 从3月中旬至10月底,市食药监局将在全市开展卤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活动以商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沿街(村庄)卤制品销售店面为重点,做好卤制品经营户的登记备案、建档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卤制品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卤制品经营户《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自律制度》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卤制品品质、加工日期、保质期限、生产加工者名称等信息应用散装食品标签标明和公示,方便消费者监督;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卤制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卤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卤制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卤制品从业人员应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在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