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猪肉+添加剂做成“牛肉干” 老板被判15年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16/4/1 14:31:11 关注:553 评论: 我要投稿
|
|
52岁的苍南人老朱,是个有着30年卤肉加工的老师傅。三年多前,他和妻子在苍南办了一个加工点,专门生产大块的牛肉干,卖给福建客商。
事实上,这些牛肉干是用猪肉加工而成的假货。为了让味道更像牛肉,在加工过程中,还添加了牛肉精、牛肉纯粉等添加剂。
去年1月,东窗事发。经警方核算,老朱的加工点共卖出75吨假牛肉干。
昨天,这起案子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老朱获刑15年。和他一起获刑的,还有其他9名生产、销售人员。
猪肉+添加剂,做出三种口味“牛肉干”
老朱所在的村子,有卤制品加工传统,大部分人都从事这行,足迹遍布全国各地。老朱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做卤鸡腿、卤鸡翅,还去贵州、湖南各地的卤制品加工厂工作过。
2012年12月,老朱回到苍南,和妻子在家中办起了肉制品加工点。一开始,做的是正规生意,直到他遇见福建客商方某。
1982年出生的方某,案发前系福州零客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产品包括牛肉干、口香糖、膨化食品等。
2013年3月前后,方某带着3名技术员来到老朱的加工点,要老朱加工一批假牛肉试销。
禁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老朱决定冒险一试。
他从市场上收购了300斤猪肉,经过切块、蒸煮、冷却、翻炒等工序后,猪肉成了假牛肉干的半成品。
为了使猪肉的口味更像牛肉,在加工过程中,老朱还加了牛肉精、牛肉纯粉、豌豆粉、焦糖色素等添加剂,成功制出了五香味、香辣味、沙嗲味三种口味的“牛肉干”。
夫妻俩造假忙不过来,女儿女婿拖下水
方某对试制的假牛肉干非常满意,他对老朱表示,“能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
自2013年6月起,老朱将大块的成品假牛肉干(一块约50斤),以快递形式运往福建,由33岁的郑某和他的两个弟弟分装,以“牛人帮”牌系列牛肉干的名义,发往全国各地。
接下福建大订单后,老朱夫妻有点忙不过来。就拉上女儿、女婿帮忙。女婿参与生产、运送;女儿负责保管假牛肉干。
后来,老朱又雇佣了女婿的堂哥,帮他们生产假牛肉干。
其间,老朱夫妇怕被人发现,曾短暂停工。但舍不得高额利润,就叫女婿帮忙找个隐蔽的场所。
女婿没有让老丈人失望,他在苍南矾山镇偏僻深山中,找到了三间民房。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老朱一家就在这里生产假牛肉干,直至被查获。
10名被告获刑,猪肉供货商也判了一年四个月
根据调查,老朱的假牛肉干,售价为20元一斤。而在市场上,真正的牛肉干成本价每斤在40元以上。
制作1斤假牛肉干,大约需要2斤猪肉,老朱的加工点每日可生产500到1000斤假牛肉干。也就是说,他们每天需要至少1000斤猪肉。
猪肉的供货商,就是26岁的许某。
许某是当地的一个生猪肉中介和供应商,从2013年6月前后开始,他开始为朱某提供原材料猪肉。同年12月前后,许某得知了老朱用猪肉生产假牛肉干,但是为了个人私利,依然大量供应猪肉。
截至案发,老朱共售出超过75吨假牛肉干,总金额超过700万元。
法院认为,老朱、方某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涉案数额巨大,法院判处老朱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卖猪肉给老朱的许某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获刑一至八年。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记者 汪子芳
|
|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文章作者:汪子芳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