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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学校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 “全链条”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释放综合评价效能,确保科学、客观、真实反映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整体状况。
第三条 通过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着力改善学校供餐硬件条件,系统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压实全链条监管措施,推动食品安全 “两个责任” 落地见效,健全社会共治长效机制,全面增强学校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协同,制定《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2)和《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3),严格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做好技工类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做好所属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工作。
第六条 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对照相应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参照学校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市监餐饮发〔2025〕31号)明确的职责范围,加强自评工作指导。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全覆盖综合评价。
第七条 省属高校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评价工作由县(区)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变更食堂经营管理模式或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权重与评价标准,确保相关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监督抽查,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度从综合评价合格的学校中按省级不低于5%、市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限期6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与既定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对在评价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学校食堂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政策解读:《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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