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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二期(总第二十四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进行了现场答疑。
问题三:超市以购买商品免费赠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促销,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否合法?(提问人: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楼赟)
答疑意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该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依据原卫生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超市虽然向消费者免费赠送食品,但其系出于营销推广商品的目的,消费者获取该“免费赠送食品”的前提是在超市购买相关商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据此,为促销商品设置的奖品、赠品等,可视同销售的商品。超市为促销商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属于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双罚制”是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提问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江悦)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以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该条规定的“双罚制”,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情形的,需依法对单位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若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了违法行为,仅对单位成员科以处罚,单位却置身事外,则与公平正义相悖,反之亦然。“双罚制”的适用前提是,单位与单位成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和财产能够相互区分、相互独立。
民法典第二章对自然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节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实践中,对于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应查明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是个人享用经营收益还是家庭共同享用经营收益,进而确定债务是以个人财产承担,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责任财产,需以经营者个人或者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具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双罚制”规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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