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2 11:21:47 关注:25 评论: 我要投稿

  各市场开办者、农产品销售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
  为大力纠治违规使用“生鲜灯”来改变肉菜瓜果真实感官性状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现提醒告诫如下:
  食用农产品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光源应为白光,不得使用特定光源或颜色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二、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三、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四、禁止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五、禁止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六、禁止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七、禁止在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上以“生鲜灯”“新国标生鲜灯”“生鲜美颜灯”“鲜肉灯”“猪肉灯”“水产灯”“海鲜灯”“水果灯”“蔬菜灯”“蔬果灯”等名义,宣传、销售可能用于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灯具。
  八、禁止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为农产品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设施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与便利条件。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最高30000元的罚款。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生鲜灯”问题集中排查治理行动,请相关经营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在2026年3月底前主动完成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2026/3/11 10:27:23
【消费提示】警惕违规“生鲜灯”消费提示2026/3/10 18:42:52
安福县局整治违规“生鲜灯” 守护百姓“菜篮子”2026/2/28 18:14:23
蚌埠市固镇县连站镇开展春节期间生鲜灯专项检查2026/2/8 22:23:40
淮南市经开区分局开展 “生鲜灯”规范使用检查2025/12/14 20:22:58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2025/4/17 10:52:45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5680号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1号楼2层101-262 电话:010-65283357 1352007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