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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说法 | 挂“牛头”卖猪肉!牛肉不是牛的肉,竟然是母猪肉?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9/24 18:00:18 关注:24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 — 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尚德守法·共享食安”——第14个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从来都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一位食品从业者的行为标尺,对每一个家庭“舌尖安全”的郑重承诺。
  可有些商家
  为了短期的利益突破底线,
  甚至形成整条产业链造假,
  消费者被“偷换”的餐桌权益
  该如何保障?
  小范长年在市场摆摊卖牛肉
  但自从他的摊位周边
  出现了卖“低价牛肉”的摊贩
  自己的牛肉
  就逐渐因价格高而无人问津
  小范打听到了隔壁摊贩的“秘诀”,原来,他们有低价采购“牛肉”的渠道。于是,他要来了批发商阿亮(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开始找阿亮批发购买低价“牛肉”,并混搭着一部分自己的真牛肉一起卖。
  多次接触后,
  小范摸清了“套路”:
  低价购进的“牛肉”
  竟然是母猪肉!
  阿亮根据母猪肉不同部位的肉质来冒充不同类型的牛肉——猪颈肉纹理松散,就用来冒充高价的雪花牛肉;猪排骨旁边的三层肉肥瘦相间,就充作牛腩;猪的腱子肉结实,用来冒充牛腱子肉……此外,小叶、小陈、小黄等摊贩同样在明知阿亮以母猪肉为原料加工生产假牛肉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向阿亮购入假牛肉销售给消费者。
  截至案发,小范销售金额为47万余元、小叶销售金额为48万余元、小陈销售金额为21万余元、小黄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范、小叶、小陈、小黄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四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四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四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上游生产制造假牛肉的阿亮,及受其雇佣进行猪肉挑选、去油等加工处理的工人和运送批发假牛肉的司机等人亦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很多人可能疑惑,
  虽然卖的是“假”牛肉,
  可也是“真”猪肉,
  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这就涉及到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它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罪行不仅损害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像这起案件中,用母猪肉冒充牛肉,本质是“以假充真”——既破坏了国家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制度,打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甚至可能因母猪肉与牛肉的营养、安全属性差异,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
  因此,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处罚绝不“手软”。
  消费者:
  避开“餐桌陷阱”
  选好渠道:
  在购买食品时,优先选择正规的超市、商场或者有良好信誉的网络平台,尽量避免在街头流动摊贩、不明来源的店铺购买食品,这些地方的食品溯源难,出问题后维权更麻烦;妥善维权:
  遇到远低于市场价或者口感不对劲的食品要警惕,若购买到问题食品,保留好购物凭证,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或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时,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起诉流程,用法律途径维权。
  生产者、经营者:
  守住“诚信底线”
  诚信经营: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接受监督: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要及时处理,别等“小问题”酿成“大案件”,最终不仅赚的钱要退赔,还得承担刑责,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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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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