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方立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家禽养殖等农业设施项目使用林地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长期以来,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现代畜牧业的发展,2019年12月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规定了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只需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即可。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手续,减少程序,并切实保障林地定额。2020年1月20日,我局出台《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2020〕号),明确了生猪养殖使用其他林地范围和类型,进一步规定了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备案期限为五年,备案到期后,无特殊情况可继续延期。2020年以来,我局共审核使用林地生猪养殖项目42宗,批准使用林地面积4320亩,及时解决了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桐城市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立华牧业、安徽乾豚牧业有限公司、安徽东晟康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各地依据规定,办理了一批在宜林地上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
目前,修建农业设施使用林地比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在国家层面尚无政策依据。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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