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1/10/12 13:05:48 关注:409 评论: 我要投稿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
 
  第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七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第八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认证评价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申请评价。
 
  第十条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评价的,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后,按规定颁发“食安安徽”认证、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证书标识
 
  第十五条  认证、评价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权归属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注册商标并代为持有。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评价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  推动政府、行业、区域、社会等多层面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认证评价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组织,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并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安徽省质标院顺利完成2022年“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年度监督工作2022/12/5 10:02:33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机构检查组到省质标院检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2022/2/23 10:22:31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启动会暨首家现场评审观摩活动在合肥市举行2021/10/27 10:39:07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全面启动2021/10/27 10:38:43
阜阳市食安办召开“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2021/9/7 18:31:47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9/1 14:12:5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00312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2层01-258C 电话:010-6528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