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太嚣张!普安竟然有人卖死因不明猪肉,法院判了!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3/6/2 14:04:10 关注:93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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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被告人汤某某骑摩托车到三板桥张某某家以23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头200多斤的病猪,该头猪在路途中因不明原因死亡,后汤某某仍将该头猪进行宰杀、分割、分装,然后将宰杀好的一半猪肉拉至普安县营盘农贸市场内“7号”摊位点进行销售,另一半(112.9斤)猪肉放在其妹夫张某家以备后期销售。所幸的是,这些不明死因的猪肉尽管已经被拉进农贸市场,但尚未来得及销售就被当日联合开展执法的普安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猪而低价购买,宰杀加工后销售牟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并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等从轻处罚情节。普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汤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普安法院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犯罪。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坚持自己的良心和底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者直接报警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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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罗丹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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