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6/17 18:09:06 关注:82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5〕130号

  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具备相应领域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的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机构),应参加相应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见附表1)。
  (二)承担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检验能力验证。
  (三)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举办时,已参加过农业农村部相同项目能力验证的,可免去该项能力验证,并依照农业农村部能力验证结果。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于6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检测技术能力考核
  1.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2. 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3. 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4.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5. 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二)种植业产品抽取及制备能力考核
  三、组织方式
  (一)我委委托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作为种植业产品抽取及制备能力考核具体承担单位,负责现场抽取、制备及理论考核准备、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
  (二)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需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允许补验一次。
  四、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质检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表2),于2025年6月10日前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nazx_ks@163.com。
  (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相关要求
  1. 样品发放:考核样品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2025年6月25日统一发样。
  2. 样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个自然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 补验工作: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样品统一通过快递寄出,补验工作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
  4. 结果报告: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azx_ks@163.com,并将结果上报表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寄送至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1528弄28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补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种植业产品抽取及制备能力验证相关要求1. 考核时间:2025年7月4日。
  2. 考核地点:抽样考核在种植业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制样和理论考核在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进行(奉贤区金齐路1000号3号楼)。
  3. 具体安排另外通知。
  五、结果处理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 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 样品未在本检测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检测的;4. 串通、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检测结果的;5. 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委将依法作出暂停、撤销或注销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等处理决定。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测机构。
  (四)承担我市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依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停止承担相应类别或项目的检验检测任务,相关任务由该检测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费用自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促进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严肃认真完成各项目考核工作。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附件1-3.docx:1. 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2. 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报名表3. 202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5年1-4月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概况2025/6/18 16:18:21
答复|食用农产品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违法的时间认定2025/6/18 10:30:01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关于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环节的治理的建议2025/6/17 18:13:1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答复|关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2025/6/17 18:12:38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关于强化网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2025/6/17 10:38:00
关于《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5/6/13 18:53:2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5680号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1号楼2层101-262 电话:010-65283357 1352007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