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按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原“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更名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参考实验室)”,原“国家兽医专业、区域实验室”更名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专业实验室)”,统称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在此基础上,我部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医发〔2005〕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