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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未落实休药期制度,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菌药,违法销售休药期内畜禽等行为。
(二)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违规处置、随意弃置、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行为。
(三)私屠滥宰、对畜禽注水注药、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及转让检疫证明等行为。
(四)定点屠宰企业不严格执行静养制度、同步检验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行为。
(五)肉制品生产者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使用鸭肉、鸡肉、大豆蛋白等原料,生产加工“牛肉干”“羊肉串”等产品并虚假标注。
(六)市场(含网店)销售注水注药肉、腐败变质肉、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行为。
(七)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销售;散装销售的牛(羊、驴)肉制品标签存在虚假、误导、混淆的内容等行为。
(八)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餐饮服务单位将猪肉、马肉、鸭肉等掺入或冒充牛(羊、驴)肉制品销售;销售的肉制品与菜单、宣传页不一致等行为。
(九)肉及肉制品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征集方式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供线索: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方式:全国12315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2.公安机关
受理方式:110
3.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方式:12316,0311-86256337(工作日)
四、举报须知
1.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主体、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交易凭证、票据等),以便核查处置。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安河北,你我同行。诚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推动河北省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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