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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次猪五花肉抽检不合格,开封市一冷鲜肉商铺被警告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4/1/25 12:39:00 关注:1015 评论: 我要投稿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4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开封市一冷鲜肉商铺销售的一批次猪五花肉抽检不合格被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顺河区马**冷鲜肉商铺
  2023年9月11日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顺河区马**冷鲜肉商铺销售的猪五花肉4.2斤。2023年10月17日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该批次猪五花肉的《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309018011),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顺河区马**冷鲜肉商铺销售的该批次猪五花肉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将《检测报告》送达。
  经查,当事人在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五花肉75斤,进价每斤12元,销售每斤14元,共获利150元钱。猪五花肉是从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现在可以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但是进货票据和检疫合格证无法提供。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该批次猪五花肉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由你签名或盖章并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处告〔2023〕第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你单位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进行处罚。
  你单位销售的猪五花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共检验10个项目,其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要求≤300,实测指标为396,超出标准指标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第8.1.7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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