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违法失信 → 文章内容

经营、运输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款9550元!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7/21 8:17:17 关注:42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牛)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从弥渡县牲畜交易市场分别以5800元、10800元、2500元购买了三头肉牛。执法人员在祥临路清华洞路段查获时,以2500元购买的重量约290KG的肉牛已在运输途中死亡。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对死亡的肉牛做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5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加强动物及产品检疫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上述案件中的死牛,若被当事人屠宰后到市场进行交易,会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调运动物行为,坚决筑牢畜产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自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对不起,该处暂无记录....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5680号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1号楼2层101-262 电话:010-65283357 1352007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