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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斯”变“顶级和牛”?“吹牛”后果很严重!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9 11:17:55 关注:11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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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行业,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随处可见,消费者常常会根据菜品简介与食材标注选择下单。但你是否知道,其中也可能暗藏“猫腻”:当“安格斯”牛肉摇身一变为“和牛”,当“M3级”擅自升级为“M9级”,这种靠经营者夸大宣传“吹”出来的食材品质,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某连锁餐饮公司在上海拥有10家门店。2020年6月起,该公司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XXX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
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真相与宣传大相径庭: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涉案菜品原料主要为某国进口的安格斯品种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完全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过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与宣传的“M9级”相去甚远。
2023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
餐饮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结合。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菜单虽无直接点单功能,但其用途仍主要为向到店客户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原料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餐饮公司在电子菜单中明确宣传涉案菜品“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但实际使用的却是安格斯品种牛肉及等级较低的和牛。和牛作为公众认可的高端牛肉品种,M9级为该品种最高等级,该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
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主动更换原料并整改宣传内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后作出45万元罚款,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陈 强
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庭长案件审理时任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庭长赵晖晖
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法官消费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规范经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随着数字技术与餐饮行业深度融合,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也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尤以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最为突出。此类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亟待法律严格规制。
一、电子菜单应属商业宣传范畴
餐饮行业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的法律定性是规制此类宣传行为的前提。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关联点餐页面的核心功能与餐饮服务销售环节紧密衔接,主要用途是辅助消费者完成点餐,并非独立于经营活动之外、以“广而告之”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广告,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判断此类载体属性的核心,在于其是否与线下销售行为紧密结合、是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点餐决策,而非仅以是否通过互联网传播简单认定为商业广告。
二、菜品标注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原料、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该类行为的核心,在于审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差异是否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
本案中,餐饮公司对菜品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作出了清晰的实质性表述,并非模糊的营销用语;其实际使用的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具有实质性差异;M9级为澳洲和牛最高等级,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该宣传内容的合理信赖,必然会对菜品品质产生更高预期并据此作出消费决策,该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虚假宣传。
三、诚信宣传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食材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直接关系餐饮服务的品质与价格,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经营者在使用电子菜单等数字化载体进行经营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刻意虚构、夸大食材信息,不得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唯有所有经营主体均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才能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餐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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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号 文章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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