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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5〕6 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辖区内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管理,遵循《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
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在广西辖区内多个生产地址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各具体生产地址。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协调各级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制修订行政审批有关制度,建立完善许可和监管全链条机制。组织核查人员资格考试、培训教育、工作评价,以及核准、注销等核查人员数据库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归集和对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定。委托下放的权限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
第六条 许可部门应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审批工作流程,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将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第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已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广西辖区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第八条 许可部门应对“其他食品”类别食品严格实施审查,按照相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针对性审查方案,加盖公章,公开发布并逐级上报。
“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明确其在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对应分类,在许可部门许可管理权限内实施,归档保存许可档案。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需要执行产业政策的食品,申请人在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规定。
申请的食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生产场所迁出许可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向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许可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向原许可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向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应填写品种明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及标准名称;如申请的品种明细为“其他”,应注明具体的产品名称;特殊食品按相关产品细则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填写。生产地址应为申请人实施食品生产行为的详细地址,真实、有效,与实际开展食品生产的地点一致。
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内容完整、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管理权限食品生产许可的(以下简称“跨层级联合许可”),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首次受理的许可部门可通过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将所有申请材料转相应许可管理权限部门。
第十四条 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主要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文字内容是否有明显的错误等。
第十五条 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要求。
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列出补正清单,需要现场核查的,一并核实。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包括生产场所变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辖区内)、改建、扩建的;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非原生产区域增加生产线的;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其他生产条件或者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场所变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辖区内)、改建、扩建的;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非原生产区域增加生产线的;增加食品类别的;其他生产条件或者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自治区级(含)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或监督检查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或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连续三年为D级,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除特殊食品外,同一食品类别增加生产品种明细的变更,只对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品种明细中没有具体产品名称的“其他”类食品组织现场核查。
(八)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九)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组织重新审查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高风险食品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另有规定的食品,申请延续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以下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延续时,即使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也应当开展现场核查,具体包括: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鲜湿米粉工艺或者类似于鲜湿米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类食品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通过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的专家(人才)库管理系统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向属地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核查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申请人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未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人工指定核查人员。
核查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限完成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行政区划建立核查人员库,并根据任务和核查人员情况合理确定现场核查片区,统筹规划现场核查人员选派。选派工作应以“双随机”选派为首要原则,并综合考虑核查任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回避要求。具体选派规则如下:
(一)随机选派,系统平台随机选派。
(二)异地选派,核查组长异市选派。
(三)主动回避,回避利益关系选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确定现场核查组人员组成。原则上,核查组不得少于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长由异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组员由就近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
中高风险品种现场核查组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属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核查组的,不再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派员参加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现场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相应项目中记录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和不符合项目的性质,作出“通过现场核查”、“未通过现场核查”或“通过现场核查,但需要书面整改”的结论,并汇总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变更时,仅对申请人声明变化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的,对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在产品注册或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可开展全项目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应核实企业标准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请许可、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以及保健食品增加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待评估质量安全的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需核查试制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同一类别名称的,应核查工艺流程最复杂、安全控制要求最高的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但执行标准不同的,应分别核查。
自行检验的,应核查其检验能力。不能自行检验的,应核实受托方的相应检验资质、能力和委托检验真实情况。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执行标准和审查细则、审查方案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时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应核查配方列明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规范名称和用量,配方组成确有工艺必要性,复配食品添加剂各种成分混配合不产生新物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签字确认结论为“通过现场核查”,生产设备布局图的制图应标示关键内容:
1.申请书中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中的设备、设施名称,具体位置应当标示;
2.整个车间的工艺流程应当标示;
3.整个车间的所有设备的名称、具体位置应当标示;
4.车间的平面图应当标示;
5.车间的物流、人流的流向应当标示;
6.涉及多层的,车间的空间结构应当恰当标示。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制图应标示关键内容:
1.申请许可的所有食品的工艺流程;
2.工艺流程相同的可以用一个工艺流程图,但应当标明该工艺流程适用产品的范围;
3.生产工艺的所有工序和流程。工艺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的,应当标示调整的情况;
4.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参数、控制要求。
审查制图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罗列存在问题,描述问题应能重现或者追溯。修改内容应双划线,核查组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跨层级联合许可,由层级最高的许可部门依法对申请的所有事项组织审查,会同相应许可管理权限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由层级最高的许可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食品类别编码”使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排序最前“类别编号”。
跨层级联合许可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依法实施新增、变更等非跨层级许可事项,按照跨层级联合许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桂食药监财〔2018〕2号)或参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展示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许可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许可档案。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审批材料及发证情况,以及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的审查方案等。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自治区级(含)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或监督检查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或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连续三年为D级的相关材料,一并归入许可档案。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鼓励积极采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
许可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重点检查许可材料和程序符合情况、现场核查质量、企业执行标准符合性等。
第三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秉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被申请人,借机“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违法行为。
许可部门和审查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核查人员应及时向审查部门上报岗位变动、健康状况等不适宜现场核查的情况。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人员情况报告维护核查人员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 审查部门应及时上报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中存在的重大工作失误和廉政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人员管理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准入管理,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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