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函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2 11:25:58 关注:27 评论: 我要投稿
|
|
泰安市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完善制度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资质准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3、规范资质公示与名称标识,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二、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社会监督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推动网络餐饮社会共治。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守住安全底线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把原料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资质管理。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严格加工过程控制,杜绝使用不合格食品及原料。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贮存和加工条件安全可靠。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4、规范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规范加工操作行为。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5、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规范包装封口与配送管理,保障外卖食品安全1、规范食品包装封口,防止配送过程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2、加强配送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严格贮存与配送措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规范委托配送业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保持配送人员、配送容器卫生。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6、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违法惩戒
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告诫书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改自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网络监测、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随手拍”线索征集平台,拍摄上传违法线索照片,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置。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 文章来源: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