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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食品安全领域群众急难愁盼,以执法办案守护民生底线,以案释法普及法律常识。本期选取肉制品掺假、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网络餐饮违规经营三起典型案例,讲清法律红线、亮明监管态度,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共同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经营,从严查处,守护舌尖安全
2026年1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龙口市公安局移交的辖区某驴肉馆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线索后,第一时间依法立案开展调查。经查实,该店铺所售“驴肉”经检测仅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当事人存在购买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没合计111600元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不仅保障食品无毒无害、安全健康,更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中,经营者以马肉冒充驴肉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实现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肉制品掺假掺杂违法行为,有效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坚决守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药用功效,误导消费,依法从严惩处
2024年,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健康生活中心在针对中老年群体开展销售活动期间,在经营场所摆放宣传册,违规宣称销售的普通食品中含有辅酶Q10、益生菌、红曲次级代谢产物,具有保健或者药用功效;同时,店内悬挂牌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张贴的宣传材料擅自使用未授权的明星肖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存在本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部分老年群体养生需求较高但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极易被虚假宣传误导。本案的查处,严厉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产品宣传,严禁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三:网络餐饮多项违法经营,压实责任,规范行业秩序
2024年7月2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中发现,龙口市某料理店存在超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安全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案的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餐饮经营者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警示同类经营者守法经营、警钟长鸣,全力守护广大市民网络订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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