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帮助协调“盘县火腿”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建议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4/7/2 18:10:30 关注:345 评论: 我要投稿
|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余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协调“盘县火腿”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盘县火腿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盘县火腿标准化情况
2012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盘县火腿”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5年,“盘县火腿”获编入《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典贵州卷(二)》。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盘县火腿”纳入中欧互认产品。“盘县火腿”现行的产品标准为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863-2013《地理标志产品 盘县火腿》。2021年根据地方标准复审情况,该标准由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修订。
目前登记有盘州市初良食品有限公司、盘州市新玛咕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磐福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23年盘县火腿用标产品年度产值6300万余元。
二、盘县火腿申报国家标准工作情况
(一)指导开展盘县火腿国家标准申报。为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盘县火腿”走出国门。按照《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度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地标委函〔2023〕4号)有关要求,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联合我局指导盘州市畜牧兽医学会编制了盘县火腿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材料,已于2023年10月30日上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筹建及进行业务指导,以下简称TC554/SC1)。
(二)加强与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2023年11月14日,我局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TC554/SC1秘书处所在单位)争取政策支持,期间就盘县火腿、习酒等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制定国家标准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沟通。
据了解,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TC554/SC1管理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采取定额管理方式,需在满足列入中欧互认的基本条件上,再结合产品价值、产业规模和国际国内认可度等条件综合考虑国家标准立项。截至目前,“金华火腿”国家标准修订版已进入审查发布阶段,拟启动“宣威火腿”国家标准项目修订,后续根据立项评估情况,再逐批开展“盘县火腿”等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地方标准修订进度。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盘县火腿》贵州省地方标准的修订计划安排,拟于年内发布修订后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盘县火腿》贵州省地方标准,更好地为盘县火腿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二)加强沟通持续跟进国家标准申报。及时跟进了解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最新政策,根据立项的要求及时指导有关单位报送相关立项材料。同时,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争取TC554/SC1支持,早日将“盘县火腿”纳入国家标准项目立项计划。
2024年6月5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