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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1/30 19:37:45 关注:59 评论: 我要投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科信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 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是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比一次。
  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综合监管等)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申报。
  第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相关制度。
  (二)审议评比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评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二)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
  (三)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
  (二)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
  (三)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
  (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第十四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
  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三)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四)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审专家库。
  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及申报情况,设置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束后可以根据要求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分标准和工作规则提出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
  (二)必要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及推荐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三)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级评审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建议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建议授奖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凡属于对奖项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成果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
  (一)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二)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
  (三)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三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项目、候选组织、候选个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九条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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