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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5/27 8:24:57 关注:96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9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麦某利用自建冷库经营的400公斤牛羊头蹄等动物产品,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麦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畜牧兽医”第三十九条,责令麦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收缴销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活动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打击依法检疫而未检疫行为,对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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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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