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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7/11 10:22:06 关注:101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 — 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筑牢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筑牢食安根基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严格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2)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级别未做具体规定的,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但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做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3)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交叉污染;(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5)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2)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3)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应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5)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
  三、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应依照各省(市)地方立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牢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坚固防线,积极助力长三角地区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供稿:市局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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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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