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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藏!涉企高频投诉举报问题避坑「食品经营篇」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2/26 10:22:36 关注:27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 — 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针对高频投诉举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市场监管领域常见的广告宣传类、食品经营类、标识标签类诉求以及职业索赔行为相关刑事案件,系统梳理、编撰了《涉企高频投诉举报问题“避坑”指南》,梳理法律依据、处置要点与合规提示,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实现投诉举报源头减量。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看
  《指南》之食品经营篇
  特殊食品身份特,专区专柜要记牢
  ——特殊食品避免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典型案例
  陈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某食品商店存在将保健食品“RedBull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上标有“保健食品”标志,属于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旺仔牛奶”“王老吉”等饮料放在货柜的同一层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经营者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极有可能被不适宜食用的儿童及老人误买、误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合规提示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为每一类特殊食品设置独立、固定、有物理隔断的销售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标识牌要规范、醒目,包含法定要求的类别名称和警示语(保健食品)。对相关人员进行分区规定和特殊食品知识培训,使其能迅速清晰引导消费者。
  美食归美食,疗效不要提
  ——餐饮广告不得宣传养生保健功效
  典型案例
  杜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其在某外卖平台上购买了黑灵芝芝士鸡汤一份,商家在销售页面上宣称该鸡汤有清热利湿、健脾滋润止咳化痰、舒筋活络、滋补强壮、健脑等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处。
  案例解析
  当事人为餐饮企业,为了能吸引消费者、提升销量,自行在网络上搜索相关疾病功效类用语,添加在产品描述中当事人在其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进行罚款。
  合规提示
  饮食养生被重视,但对食补的过度关注,使得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热衷于宣传菜品的各种功效,以期吸引更多消费者光顾。餐饮服务业应对其产品合法推广,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疾病治疗功能,正确对待“饮食养生”,不要过度宣传甚至杜撰养生保健功效,防止法律风险。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宣传不可提疗效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效典型案例
  顾某反映某商家宣传润喉糖具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功效,而此产品并非药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顾某认为商家的宣传行为涉嫌违规,误导消费者。
  案例解析
  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观念,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延误消费者接受正规治疗,危及生命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经营者在宣传介绍商品时,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认真核对用词用语是否准确。
  装饰虽美非儿戏,食品级标准要牢记
  ——不得生产经营禁止销售的食品
  典型案例
  杨某在实体店定制一款“金闪闪羽毛蛋糕”,发现金箔撒在蛋糕上,另有一支羽毛插在蛋糕上,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一赔十。
  案例解析
  部分商家为了让销售的食品看上去更加高端、上档次,开始给食物“镀金”。而原本普通的食品,一旦披上了金箔外衣,立刻身价百倍,甚至能以天价销售。虽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明知故犯。同样羽毛也不是食品级装饰物,不得直接接触食品。涉事商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立案调查。
  合规提示
  禁用非食品级原料,不得使用非食品级装饰物接触食品。一是禁用非食品原料。羽毛、塑料、金(银)粉等非食品级装饰物严禁直接接触食品(如撒于表面或装饰性插入)。二是合规操作要求。装饰物须为食品级材料,最小销售单元包装需标注“食品接触用”或调筷子标志,并留存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使用鲜花等装饰时,需清洁消毒并物理隔离(如食品级托架),避免直接接触食品。
  人参虫草虽补益,目录之外守规矩
  ——避免违规添加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质
  典型案例
  卓某在某外卖平台内购买了一份“虫草参鸡汤”,反映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没有标注具体添加成分和不适宜人群,且虫草和人参属于中药材,不在《药食同源名单目录》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投诉举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一赔十。
  案例解析
  涉诉餐品为预制参鸡汤(预包装食品),该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党参(药食同源物质)、蛹虫草(新食品原料),不含有人参(保健食品原料,不属于药食同源物质)、冬虫夏草(中药材,不属于药食同源物质),预制菜外包装上已标注不适宜人群等警示语。但商家未明确标注“虫草参鸡汤”的具体添加成分和不适宜人群,引起消费者误认。结合调查事实,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
  合规提示
  做好原料审核和替代,规范使用和宣传标识。一是原料审核。对照国家卫健委最新《药食同源名单目录》(四批次共计106种)和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核查原料是否可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二是原料替代。未纳入的药膳原料,可替换为目录内近似功效原料(如用西洋参、党参替代人参)。三是标识与宣称。如实标注成分,避免隐药材添加;不得宣传保健或治病功效。
  凉拌黄瓜虽爽口,许可证书必须有
  ——避免超范围经营
  典型案例
  汤某举报某外卖平台内某商家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范围,但售卖蒜泥拍黄瓜等凉菜,涉嫌超范围经营。诉求: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案例解析
  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到位且未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合规提示
  餐饮服务业应确保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应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特殊食品销售行为,也应取得相应许可。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针对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的,已纳入简单制售经营项目,适当放宽了许可要求。
  临期食品早处理,杜绝过期守底线
  ——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典型案例
  张某在某蛋糕店购买蛋糕,2025年6月6日18时26分结账,食用时发现蛋糕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6月4日18时,保质期48小时,即在6月6日18时已过期。张某举报该蛋糕店在食品过期近半小时后仍在销售,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案例解析
  过期食品可能因变质产生有害物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销售过期蛋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避免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条件的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实践中,时有“掉包”“藏匿”“夹带”过期食品后索赔或举报的情况,此类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建议经营者加强视频监控以固定证据,发现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食品异物无小事,层层把关担责任
  ——食品内不得存在异物
  典型案例
  张某向某外卖平台内经营者订购 38 元的“小炒黄牛肉”套餐,用餐时发现食物内有1厘米长的透明塑料片。经营者仅同意退款,拒绝进一步赔偿。张某随即投诉,并提供包含异物的问题食品照片、订单截图等证据,要求经营者赔偿且对其依法查处。
  案例解析
  外卖平台内经营者向张某提供混有塑料片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罚款。
  合规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加工全流程,杜绝食品中混入异物。要保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洁生产设备、工作台面及生产区域,并为员工提供充分培训,教授正确操作方法。实践中,餐饮、外卖领域的食品异物投诉举报较多,建议外卖食品经营者积极推广使用外卖食安封签火锅店等餐饮经营者加强厨房操作间、餐台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
  贮存条件要遵守,常温冷藏勿混淆
  ——需要按规定贮存食品
  典型案例
  汪某在某便利店购买一袋猪头肉,食用前发现该猪头肉包装明确标注贮存条件为“0-4℃℃冷藏贮存”,但他购买时,该商品被便利店置于常温环境下陈列销售,未按规定冷藏贮存。汪某认为便利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自身权益受损,投诉要求便利店退货、赔偿并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解析
  该便利店未按照猪头肉包装标注的“0-4℃冷藏贮存”要求存放食品,而是将其置于常温环境下销售。常温贮存可能导致猪头肉品质下降微生物滋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警告。
  合规提示
  食品经营者需严格对照食品包装标注的贮存条件(如冷藏、冷冻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备(如冷藏柜、冷冻柜)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检查设备温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需特定温度贮存的食品置于常温环境销售。同时,应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规范食品陈列与贮存操作。
  计价准确是底线,公平交易无小事
  ——避免反向抹零
  典型案例
  王某在某超市购买熟食,该产品单价为71.6元/千克,王某所购熟食重量为 0.116 千克,按精确计算实际价格应为8.3056元,但超市却多收取0.05元。王某举报该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处理。
  案例解析
  经营者在商品称重计价环节,未对收银系统的自动抹零规则进行合规设置,出现“反向抹零”(即实际收款金额略高于精确计算金额)的情况。尽管单次多收金额仅 0.05元,危害后果较轻微,但该行为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子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最终,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
  合规提示
  经营者应当确保收银系统准确计价,严禁设置“反向抹零”功能,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明确标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对于符合“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条件的“反向抹零”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免罚。
  规范“进口”宣传,杜绝产地误导
  ——规范食品成分、含量、产地宣传
  典型案例
  宋某在某团购平台购买一款安格斯牛肉,商家宣传该款牛肉为“进安格斯牛肉,收到货后宋某发现实际生产厂家为湖北企业,非进口日”产品,认为受到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解析
  商家使用进口牛肉作为原料,在湖北工厂分装加工,可提供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原产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及原料进口的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商家在产品销售页面笼统标注“进口”,没有具体说明“原料进口”还是“原装进口”,引起消费者误认。结合调查事实,涉事经营者符合食品领域首违免罚清单中关于标签不合法的免罚条件,不予处罚。
  合规提示
  规范“进口”宣传,杜绝产地误导。一是明确标注产品属性。若商品为国内分装/加工(如使用进口原料但国内生产),必须清晰标注实际生产商及地址,避免仅宣传“进口”导致消费者误解。二是同步公示完整信息。销售页面需完整展示产品外包装标签(含生产商、产地等),并与文字宣传并列呈现,确保消费者可直观核对。三是区分“原料进口”与“原装进口”。严格区分原料进口与成品原装进口概念,成品产地为国内的,不得使用“原装进口”“原产国进口”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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