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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20 14:11:19 关注:58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 — 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全市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起来看
  一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规范填写检查记录、排查报告和会议纪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责任落实落细。
  二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把进货关口,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查验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1.采购生猪产品:必须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2.采购禽类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信息标识;3.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4.采购进口肉制品:必须按批次查验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文件,严禁采购无证、来源不明的进口肉品。
  严禁采购、使用、贮存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病死毒死的畜禽肉类;严禁违规贮存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
  三
  严格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严控生产过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25)《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3-2023)等标准要求,确保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关键生产环节持续合规,严格去除原料中不可食用部分,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范围、限量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红曲红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漂洗浸泡畜禽副产品。
  四
  全面规范线下经营行为
  1.销售环节规范:食品销售者须现场对照实物查验证明文件、感官性状、保质期、标签标识等;对冷链肉制品,同步查验贮存、运输温度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严禁使用“生鲜灯”等有色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肉品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2.贮存销售管理:按规定分区、分类、离地离墙存放肉制品,冷链食品全程温控合规;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肉品。
  3.餐饮服务规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腐败变质的肉类;严禁以调理肉、重组肉冒充“原切肉、纯肉、鲜切肉”误导消费;严禁餐饮环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具消毒、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等制度。
  五
  规范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行为
  网络肉制品销售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线上公示的资质、经营地址、许可项目等信息需与线下完全一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资质,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下架违规产品,固定证据并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肉制品的,须在直播间显著位置公示经营主体资质信息,严禁直播销售“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不得使用特效美化肉品掩盖质量瑕疵,严禁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
  自觉抵制劣质低价违法经营行为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内卷式”恶性竞争,以及用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请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坚守行业底线,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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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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