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2/2/24 14:11:19 关注:495 评论: 我要投稿
|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摸清全国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情况,掌握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现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农办牧〔2022〕4号)要求,拟于3月10日至4月10日开展全国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填报内容
省、市、县、乡各级各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畜牧技术推广、饲料兽药屠宰等机构和人员信息。填报的机构信息包含机构类型、名称、性质、职能、编制数量等内容;填报的人员信息包含姓名、年龄、学历等基础信息和岗位类别、职能、状态等岗位信息。
二、 填报方式
采用网络直报方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可通过现有的“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畜牧兽医体系数据填报系统”进行填报。省级和市级填报本级全部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信息,县级填报本级和乡镇全部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信息。
三、 有关要求
(一)明确信息填报人员。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月28日前明确信息填报负责人,负责本省份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加入“全国畜牧兽医体系信息填报工作群”(管理员微信号13241999605)。
(二)加强系统账号管理。各地要做好现有“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账号安全。遗失账号或需要新增账号的,请各省(区、市)信息填报负责人汇总后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分配。
(三)强化信息填报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省(区、市)信息填报进行指导。各省份信息填报负责人对省级以下信息填报人员进行管理,指导本辖区信息填报人员做好填报工作,3月7日前提交《畜牧兽医体系信息填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
(四)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填报前请认真阅读用户说明、填写说明,要确保机构和人员信息、数量准确无误。
联系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于自强
电 话:010-59194303
附件:畜牧兽医体系信息填报人员汇总表
畜牧兽医局
2022年2月22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