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食品公司因销售图片造假受罚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4/17 14:15:26 关注:82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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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5〕**********号
名称: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室
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在其经营的名为“**食品专营店”的拼多多网店内销售有蛋黄酥,并在销售页面展示蛋黄酥照片。经核查,该蛋黄酥的实物照片与销售页面展示的照片不符。
当事人拼多多店铺蛋黄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经销商拍摄的照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3日将该照片上传至蛋黄酥的销售页面中。当事人无法对蛋卷酥图片真实性进行举证。当事人拼多多网店系由员工自行运营。故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无法认定其广告费用。
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将涉案图片下架处理。
以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讯问笔录、蛋卷酥实物照片、网店蛋卷酥展示照片、整改后的蛋卷酥销售页面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复印件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上述证据确凿无误,各项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告〔2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进行整改,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自身违法行为有关情况,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将涉案图片撤换。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中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及社会影响,且持续时间较短,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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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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