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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6 9:34:15 关注:24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县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先后发现2家生猪养殖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中“监督检查情况”栏无记录。某县农业农村局复函确认该2家生猪养殖企业未在2025年三月底前将其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该局报告。
  处理结果
  该2家生猪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对2家生猪养殖企业处2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案例意义
  个别养殖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不仅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也削弱了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的有效运行,通过对涉事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加强内部防疫管理,共筑动物疫病防控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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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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