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烧烤摊主用猪肉冒充“羊肉串”获利数十万,法院:判刑3年!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5 22:43:18 关注:14 评论: 我要投稿
|
|
3月15日,北京丰台检察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烧烤摊主刘某某用猪肉制作“羊肉串”,牟利数十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刘某某常年经营流动烧烤摊,为牟取暴利,动起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歪心思。他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大量采购猪肉,经过切块、腌制、穿串等简单加工后,冒充价格更高的羊肉串,在多个大集、街头流动贩卖。为了让“假羊肉串”更逼真,刘某某还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羊肉香精等食品添加剂,掩盖猪肉本身的味道,迷惑消费者。
经查,自2023年以来,刘某某凭借这种“低成本、高利润”、流窜作案的手段,累计销售假羊肉串获利数十万元。其间,有不少消费者食用后感觉口感异常,也曾怀疑并非真正的羊肉,但因流动摊贩难以追查,导致维权无门。
丰台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多次核实涉案猪肉的采购渠道、加工流程、销售记录及获利情况,通过梳理海量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人证言等方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认定刘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提起公诉。今年1月23日,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提醒,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暴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尽量选择登记备案的正规店铺、固定摊位,警惕流动摊贩销售的“三无”产品。遇到疑似伪劣产品时,及时留存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市民热线反映,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