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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8 18:22:26 关注:27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6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检验;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完善管理政策。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有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检验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检验任务;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相关耐药细菌的收集与保藏,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3个计划细化明确抽样、检验、结果确认、问题查处等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承担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组织在本辖区的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合格产品结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组织兽药使用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协助部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采集和邮寄等相关工作,依据监测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能力的机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和监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份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开展检查。各地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监督抽样或采样需同时实施的监督检查,要采取“综合一次查”方式,尽量不对被抽样企业安排单独检查或抽样事项;对部级抽检产品省级一般不再进行抽样,减少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五)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6年7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及分析研判情况报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010–59193267。

附件:1.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6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16日


附件1

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督抽检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抽检对象,对近年来抽检批次较少和抽检不合格批次较多企业,加大抽检力度,增加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和监测数量、频次。

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生产企业,选择被抽检生产企业要考虑平衡企业规模,确保真实反映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对招标采购时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中标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兽用中药和天然植物饲料产品企业,加大抽检力度。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全部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环节抽样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以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为抽检重点,加强对蚕、蜂、宠物用兽药产品抽检力度,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10%。开展水产养殖、蛋鸡养殖用药,以及网络经营兽药监督抽检,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20%。相关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中监所和北京、上海、广东省(直辖市)要加大进口兽药监督抽检力度,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10%。中监所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具体抽检任务安排详见附录1。

二、抽样及样品确认

(一)监督抽检

具体抽检程序和要求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执行。其中,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时,抽样单位要复印被抽样单位的购货凭证(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部级跟踪检验由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中监所、非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样;视情况组织农业农村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抽样。抽样单位应严格核对样品的贮藏条件,如与规定条件不符,需详细记录,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抽取近效期的样品,应能满足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等工作时限要求,时限可根据《抽检办法》规定核算,必要时联系检验机构确认。

所有抽取样品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或直接送至检验机构,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方式,确保按规定的贮藏要求送达。

(二)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由检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抽样,样品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每个样品抽取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用作留样,每个样品均填写1份风险监测抽样单(详见附录2)留存备查。承担单位应保证抽样区域的覆盖面,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区域不少于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取经营企业不少于10家、使用单位不少于2家,主销区可适当增加数量。购买样品时,需留存原始购买发票等凭证,并核实二维码追溯情况,发现假兽药和非法生产企业时,应及时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报告。

三、检验

当季抽取的样品应当季完成检验。检验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抽检办法》执行。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样品时,应及时报告任务下达单位和抽样单位,并在汇总报告中进行说明。

(一)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检验

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性状、鉴别和含量测定等项目的兽药产品,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从生产环节抽取的注射剂产品,还应进行可见异物检查。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风险,选取不少于30%的样品,增加1-3项检验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特征图谱、溶出度、细菌内毒素、无菌、微生物限度等。

(二)兽用生物制品检验

部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中监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省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根据自身检测参数范围确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可在抽样后的下季度完成检验。

(三)非法添加物检验

对抽取的全部兽药产品均应进行非法添加物筛查。兽药检验机构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8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兽药中添加辅料快速筛查法(超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第611号、第80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方法复核工作。待补充检查方法发布后,各兽药检验机构再进行检验。

四、检验报告送达及复检

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以邮政快递等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风险监测检验任务承担单位不需发送检验报告,但应留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被抽样单位申请复检且符合复检条件,复检机构拟予以受理的,应提前充分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时限、结果确认程序、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等规定要求。

对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兽药产品,检验报告除发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外,同时发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结果确认时限及复检等要求按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检验报告送达、复检基本程序,以及其他要求按照《抽检办法》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监督检查

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监督抽检或配合开展跟踪抽样时,应同步组织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现场发现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或现场检查发现假劣兽药的,应立即固定证据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同时,要督促指导被抽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二)网络经营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三)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查处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抽检办法》有关程序要求,同步组织查处,并按季度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如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不合格产品由其生产,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核查,经查标称生产企业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将核查情况发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继续开展溯源,查实该产品确为假兽药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重点监控

按照《抽检办法》规定,监督抽检从兽药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并实施重点监控措施。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被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当期兽药质量通报兽用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2种(含2种)以上处方药味未检出的;

3.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

4.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的;

5.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累计3批次以上(含3批次)的;

6.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非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的;

7.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1批次以上(含1批次)不合格的。

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为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且依法核实为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将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

重点监控为期1年,监控期内生产企业其他产品(含不同批次同一产品)仍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部畜牧兽医局将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发现问题依法组织查处。监控期内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且未被再次列为重点监控的,到期自动退出重点监控范围。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我部有关要求,建立省级重点监控制度,将严重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列为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要做好兽药产品抽检情况汇总分析,按规定格式要求(详见附录4)每季度报送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附录:1.2026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

2.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3.网络经营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具体要求(试行)

4.2026年第X季度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报告基本格式

和内容
附录1

 

2026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

序号

省份(兵团)

监督抽检数量(批次)

序号

省份(兵团)

监督抽检数量(批次)

1

北京市

150

17

湖北省

200

2

天津市

150

18

湖南省

200

3

河北省

400

19

广东省

200

4

山西省

20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5

内蒙古自治区

200

21

海南省

130

6

辽宁省

400

22

重庆市

180

7

吉林省

200

23

四川省

340(含40批次生物制品)

8

黑龙江省

330(含30批次生物制品)

24

贵州省

150

9

上海市

150

25

云南省

150

10

江苏省

300

26

陕西省

200

11

浙江省

170

27

甘肃省

150

12

安徽省

170

28

青海省

150

13

福建省

150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150

14

江西省

170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

15

山东省

580(含30批次生物制品)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0

16

河南省

490(含30批次生物制品)

 

 

 

合计(批次)

6930


附录2

 

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检环节:经营环节□    使用环节□

兽药名称:                            商 品 名:

兽药类别:化学药品□    兽用抗生素□  兽用中药□  其他兽药□

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  蚕用兽药□  蜂用兽药□  

          宠物用兽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备注:网络平台电商□  进口兽药□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

(盖章)


附录3

网络经营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具体要求

(试行)

一、网络经营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主要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从电子商务平台(含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店铺、自建兽药销售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抽取相关兽药进行监督抽检,并对相关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直接从相关平台店铺、网站(应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平台登记的店铺或建立的网站)购买兽药产品并开展检验,或者从开展网络销售的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抽取兽药产品并检验。

三、直接从相关平台店铺或网站购买兽药产品的,线上买样时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可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购买。选定产品过程、平台店铺或网站信息(包括公示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下单过程、订单详情、客服咨询交流情况、收货查验封样过程等要拍照、截图或拍摄视频保存,作为抽样凭证,抽样单要详细记录购买样品的人员信息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不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相关样品到货后,买样人员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样品封存完毕后,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平台店铺或网站发送抽样任务来源说明、抽样机构信息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四、从开展网络销售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抽取样品的,可以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相关平台、网站筛选确定被抽样单位,也可协调相关平台、网站提供,确定过程应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抽样程序按照《抽检办法》要求执行。抽样前应预先在网上选定拟抽产品,现场无法满足抽样要求或无相关产品的,应选取其他与网上销售一致的兽药产品。

五、抽样时应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平台店铺或网站是个人或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主体登记或建立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处理完成后协调相关平台或网站组织整改。发现使用伪造《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将相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检验结果和相关抽样凭证同时发送给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

直接从相关平台店铺或网站购买样品的,要将检验结果和抽样凭证发送给相关平台店铺或网站确认结果。无法联系到相关平台店铺的,协调平台获取联系方式转送检验结果。结果送达过程要留存相应截图等证据。需要复检的,按照《抽检办法》执行。检验结果送达后7个工作日未确认也未申请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七、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且结果已确认的,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成后协调相关平台或网站采取下架或暂停销售问题产品等措施阻断假劣兽药产品流通渠道。

八、各省份报送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结果时,应当注明抽样平台、平台店铺或者网站的名称。

九、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其他要求按照《抽检办法》及本计划相关要求执行,具体由部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附录4

 

2026年第X季度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报告

基本格式和内容

一、总体情况

具体阐述本季度抽检基本情况,重点对本季度抽检数量、非法添加药物筛查情况、检验项目情况和不合格样品检验结果确认情况进行说明。

二、抽检结果分析

(一)产品来源分析:对本季度抽检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来源进行分析。

(二)产品类别分析:对化药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和其他类产品的抽检比例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对兽用抗菌药、蛋鸡用兽药、水产用兽药、宠物用兽药、进口兽药抽检情况进行单独分析。

(三)抽检环节分析:对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比例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对网络经营环节进行单独分析。

(四)不合格项目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的具体不合格项目情况进行描述,对较为集中的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分析。


附件2

 

2026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监控任务安排(详见附录5),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样畜禽产品种类及检测药物品种,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和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养殖主体和动物产品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抽样。

(二)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四)实施鸡蛋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除常规监测药物外,重点监测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和禁停用药物,鸡蛋样品数量不得低于抽样总数的五分之一,并应主要从养殖场(户)抽取。

(五)四个季度相对均匀抽样,且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六)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录6、7)。

(七)可先用筛选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检出的品种除外),检测出疑似阳性样品再用定量方法加以确证,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八)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部畜牧兽医局(详见附录8、9)。

二、结果应用

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照规定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依法责令改正,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发现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检出β-受体激动剂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溯源追踪和查处工作;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户)或屠宰场对已经饲喂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查处结果要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5.2026年各省份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6.检测项目

7.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8.2026年上半年/全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报告

基本格式和内容

9.抽样情况、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录5

 

2026年各省份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序号

地区

监控数量

(批次)

序号

地区

监控数量

(批次)

1

北京市

100

17

湖北省

100

2

天津市

100

18

湖南省

100

3

河北省

200

19

广东省

200

4

山西省

10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0

5

内蒙古自治区

100

21

海南省

100

6

辽宁省

150

22

重庆市

150

7

吉林省

100

23

四川省

200

8

黑龙江省

100

24

贵州省

150

9

上海市

100

25

云南省

50

10

江苏省

100

26

陕西省

100

11

浙江省

100

27

甘肃省

100

12

安徽省

100

28

青海省

100

13

福建省

150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0

14

江西省

150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

15

山东省

200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0

16

河南省

200

 

 

 

合计

3900

附录6 

检测项目

动物/组织

药物分类

鸡/蛋

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酰胺醇类*

硝基咪唑类*

磺胺类*

抗菌增效剂*

抗病毒类

鸡/肉

酰胺醇类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大环内酯类+林可胺类

硝基咪唑类*

抗球虫药

牛/奶

抗线虫药

磺胺类+抗菌增效剂*

四环素类

牛/肉

抗线虫药

β-受体激动剂*

同化激素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硝基咪唑类*

糖皮质激素类*

羊/肉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β-受体激动剂*

硝基咪唑类*

猪/肝

磺胺类+抗菌增效剂

β-受体激动剂

糖皮质激素类*

猪/肉

硝基咪唑类*

糖皮质激素类*

酰胺醇类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大环内酯类+林可胺类

抗线虫药

注:标注*为建议重点监测药物品种。


附录7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物/组织

药物

分类

推荐检测方法

监测药物

判定标准

(μg/kg)

鸡/蛋

喹诺酮类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366-2006)

环丙沙星

1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恩诺沙星

洛美沙星

2

氧氟沙星

2

诺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沙拉沙星

5

达氟沙星

10

鸡/蛋

四环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6-2021)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

土霉素

4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

鸡/蛋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ND(检测限0.1)

甲砜霉素

10

氟苯尼考

1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鸡/蛋

硝基咪唑类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碱性药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624-2010)

甲硝唑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1.0)

地美硝唑

鸡/蛋

磺胺类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SN/T 5140-2019)

磺胺二甲嘧啶

10

磺胺喹噁啉

1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磺胺氯哒嗪

鸡/蛋

抗菌增效剂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二甲氧苄胺嘧啶、三甲氧苄胺嘧啶和二甲氧基苄胺嘧啶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2538-2010)

甲氧苄啶

10

鸡/蛋

抗病毒类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金刚烷胺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1.0)

鸡/肉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1)

甲砜霉素

50

氟苯尼考

10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鸡/肉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噁喹酸

100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300

沙拉沙星

1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鸡/肉

大环内酯类+林可胺类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

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

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他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62-2006)

红霉素

100(红霉素A)

吉他霉素

200

泰乐菌素

100(泰乐菌素A)

替米考星

150

林可霉素

200

鸡/肉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甲硝唑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5)

地美硝唑

鸡/肉

抗球虫药

鸡可食性组织中抗球虫药物

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13.5-2022)

鸡可食性组织中地克珠利

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701-2013)

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9690-2013)

常山酮

100

氯苯胍

100

盐霉素

600

莫能菌素

10

甲基盐霉素

15(甲基盐霉素A)

马度米星铵

240

地克珠利

500

尼卡巴嗪

200(4,4-二硝基均二苯脲)

牛/奶

抗线虫药

奶及乳粉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GB 31659.4-2025)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11-2021)

阿维菌素

10*(阿维菌素B1a)

多拉菌素

15

伊维菌素

10(22,23-二氢阿维菌素B1a)

乙酰氨基阿维菌素

20(乙酰氨基阿维菌素B1a)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阿苯达唑砜、阿苯达唑亚砜、阿苯达唑-2-氨基砜之和)

牛/奶

磺胺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

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牛奶和奶粉中16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66-2008)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25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噻唑

磺胺脒

磺胺对甲氧嘧啶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氯达嗪

磺胺甲噁唑

牛/奶

四环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6-2021)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7-2007)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

土霉素

1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

牛/肉

抗线虫药

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6-2021)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11-2021)

多拉菌素

10

伊维菌素

30(22,23-二氢阿维菌素B1a)

乙酰氨基阿维菌素

100(乙酰氨基阿维菌素B1a)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2-氨基砜)

牛/肉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2)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牛/肉

同化激素

动物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

甲基睾酮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4)

群勃龙

苯丙酸诺龙

牛/肉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噁喹酸

100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牛/肉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甲硝唑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5)

地美硝唑

牛/肉

糖皮质激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

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1.0

倍他米松

0.75

羊/肉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羊/肉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2)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羊/肉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甲硝唑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5)

地美硝唑

猪/肝

磺胺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噻唑

磺胺脒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甲噁唑

磺胺氯哒嗪

猪/肝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2)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猪/肝

糖皮质激素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

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2.0

倍他米松

2.0

猪/肉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甲硝唑

不得检出ND

(检测限0.5)

地美硝唑

猪/肉

糖皮质激素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

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1.0

倍他米松

0.75

猪/肉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ND(检测限0.1)

甲砜霉素

50

氟苯尼考

30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猪/肉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检测方法,中监所另发)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型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氟甲喹

500

噁喹酸

1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1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猪/肉

大环内酯类+林可胺类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

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

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他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62-2006)

红霉素

200(红霉素A)

吉他霉素

200

泰乐菌素

100(泰乐菌素A)

替米考星

100

林可霉素

200

猪/肉

抗线虫药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11-2021)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2-氨基砜)

注:标注*项目适用于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附录8

2026年上半年/全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

 

一、基本情况

概述上半年/全年抽检基本情况,重点对抽检的畜禽产品种类和抽检数量以及总体合格率进行描述。

(一)监测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xx个辖区(地市级),养殖场(户)共xx个(各畜禽种类的养殖场(户)数量)、屠宰场共xx个(各畜禽种类的屠宰场数量)、生鲜乳收购站共xx个。

2026年上半年/全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的畜禽产品来源于xx、xx(市/州/区名称)等xx(数量)个县/市/区的xx(数量)个养殖场(户)、xx(数量)个屠宰场、xx(数量)个农贸市场、xx(数量)个生鲜乳收购站等(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各县(市、区)和各环节抽样数量及合格率分别见表1和表2。

表1 各县/市/区抽样数量及合格率情况

县/市/区

畜禽产品名称1(批次)

畜禽产品名称2(批次)

畜禽产品名称3(批次)

小计

(批次)

合格率(%)

 

 

 

 

 

 

表2 各环节抽样数量及合格率情况

环节

畜禽产品名称1(批次)

畜禽产品名称2(批次)

畜禽产品名称3(批次)

小计

(批次)

合格率(%)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2026年上半年/全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了xx、xx(畜禽产品名称)等xx(数量)种畜禽产品中xx(数量)类兽药(表3)。

表3 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畜禽产品名称

畜禽产品数量(批次)

兽药种类

兽药名称

检测方法标准号

 

 

 

 

 

 

 

 

 

 

(三)监测结果

监测的xx批次样品合格率为xx%(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1.超标样品:xx(数量)批次为残留超标样品,包括xx(数量)批次xx(畜禽产品名称)中检出xx(兽药名称),浓度为xx μg/kg(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检出未超标样品:xx(数量)批次为检出但未超标样品,包括xx(数量)批次xx(畜禽产品名称)中检出xx(兽药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附录9

抽样情况、检测结果汇总表

表1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6年上半年/全年)

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样品编号

抽样单位

抽样人

抽样时间

送样人

备注

 

 

 

 

 

 

 

 

 

 

注: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

 

表2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出(含超标和未超标)样品结果汇总表(2026年上半年/全年)

序号(1)

样品

名称

被抽样单位

样品

编号

被检

药物

最大残留限量MRL(μg/kg)

检测方法

定量限

(μg/kg)

检测结果(2)(μg/kg)

检验结论(3)

备注

未检出

检出≤MRL

超标>MRL

例:

同种畜禽产品集中一行

同个来源的同种畜禽产品可集中一行

同个来源的同种畜禽产品可集中一行

列出每种药物名称

与药物相对应

可合并表达

与药物相对应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如检出数值在检测限和定量限之间,有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填写“定性检出,符合规定”;禁停用药物填写“定性检出,不符合规定”;(3)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附件3

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监测内容

(一)监测细菌及药物种类

1.监测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和副猪嗜血杆菌等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美罗培南、黏菌素等12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2.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产气荚膜梭菌等3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克林霉素、恩诺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5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3.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4.监测肺炎克雷伯菌、鸭疫里氏杆菌、溶血性巴氏杆菌等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安普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替加环素、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美罗培南、黏菌素等13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5.监测链球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林霉素、恩诺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3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录10。

(二)监测范围

针对健康动物、患病动物和进境动物分类采集样品,实行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跟踪监测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和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请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征集有意愿提供样品的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作为固定监测点,具体数量视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实施省级耐药性监测工作的省份,可视情况开展临床发病动物的病原菌耐药性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本辖区符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评价标准的养殖场开展跟踪监测。

二、监测要求

(一)监测依据

各监测单位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标准(NY/T4141-2022、NY/T4142-2022、NY/T4145-2022、NY/T4146-2022、NY/T4147-2022、NY/T4148-2022、NY/T4149-2022)或其他技术标准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开展耐药性检测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合格的药敏试验板。

(二)采样要求

样品主要从养殖、屠宰、动物诊疗等环节采集。采样时应做好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采样记录表》格式要求由中监所另行通知。

(三)结果复核

对于判定为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的监测结果,需复核后再上报,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和复核结果报告提交中监所。

(四)结果应用

鼓励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综合分析耐药性监测结果和被采样单位用药用料情况,向被采样单位反馈监测结果并指导做好用药用料管理。

三、结果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需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兽药监管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将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的耐药性检测数据上传到数据库。总结分析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

 

附录:10.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安排表

附录10 

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安排表

 

序号

承担单位

任务菌株总数

序号

承担单位

任务菌株总数

1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60

17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60

2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5

18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350

3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1075

19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500

4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

研究所

50

20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60

5

北京市兽药饲料监测中心

350

21

陕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0

6

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

130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380

7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210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

监察所

200

8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50

24

中国农业大学

300

9

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220

25

华南农业大学

260

10

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00

26

华中农业大学

25

11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230

2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

12

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00

28

南京农业大学

50

13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480

29

四川大学

170

14

河南省农畜水产品检验技术

研究院

300

30

青岛农业大学

30

15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120

31

石河子大学

50

16

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00

 

 

 

总计

8415

注:各单位具体菌株采集类型和采样范围由中监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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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国兽药市场白皮书:850亿规模背后的量价齐升与结构革命2026/1/28 11:35:43
2025年第四期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2026/1/22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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