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扎实有效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案
2024年12月27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汇川区某酒楼购买使用的原材料“猪肉”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猪肉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该批猪肉共计15.47公斤,货值金额473元,已全部加工制作成餐饮食品销售完毕。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制作餐食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酒楼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2025年3月13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案板上待销售的生猪肉未见猪肉检疫合格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当事人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32.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10.83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2月20日,道真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泡椒牛肉和麻辣牛肉在2025年监督抽检中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货值金额4500元。当事人生产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10件,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卤菜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2月5日,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某卤菜店自制卤猪头在2024年监督抽检中发现亚硝酸盐超标,货值金额253.4元。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3.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鲜配送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4年12月24日,习水县某生鲜配送中心销售的牛肉在2024年监督抽检中发现恩诺星沙、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地塞米松、林可霉素项目超标,货值金额1048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将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案
2024年12月25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投诉,某烧烤店将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发现一包已开封且装有生肉串的汼肉风味串,包装袋上标示品名:汼肉风味串(速冻调制食品),配料:鸭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芝麻、香辛料、碳酸氢钠、辣椒红。经调查,当事人总共购进1包上述汼肉风味串(速冻调制食品),每包共10把,采购的汼肉风味串经过烧烤加工成熟食后进行销售,在美团平台注册的店铺经营该汼肉风味串标示名称为“牛肉串”,主料为牛肉,线上共销售6把。当事人虚假宣传商品成分,将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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