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违法失信 → 文章内容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7/30 11:48:11 关注:105 评论: 我要投稿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筑牢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并于近日公布了2起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张某福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称,张某福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在儋州市海头镇某农贸市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活动。
  2024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56头,货值共计113520元,并将上述生猪肉在该农贸市场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5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丽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称,吴某丽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在儋州市海头镇某农贸市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活动。
  2024年9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150头,货值共计300679元,并将上述生猪肉在该农贸市场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509.25元的行政处罚。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儋州融媒全媒体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昆明市开展2025年暑期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2025/7/30 17:46:56
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四)2025/7/30 11:49:01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多维聚力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2025/7/30 11:45:57
无为市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冷冻肉制品专项检查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7/30 11:45:18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2025/7/30 11:44:34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食品产业链党委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约谈暨标签标识培训会2025/7/30 10:21:5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咨询热线:13520072067  电子邮箱:cvonet@126.com  客服QQ:1048637528 肉类食品网客服QQ 肉类食品网

肉类食品网主办
版权所有 肉类食品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5680号
公司名称:一米优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1号楼2层101-262 电话:010-65283357 1352007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