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筑牢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并于近日公布了2起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张某福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称,张某福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在儋州市海头镇某农贸市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活动。
2024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56头,货值共计113520元,并将上述生猪肉在该农贸市场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5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丽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称,吴某丽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在儋州市海头镇某农贸市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活动。
2024年9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150头,货值共计300679元,并将上述生猪肉在该农贸市场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509.2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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