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查办了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肉制品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猪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月2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通江县公安局对某农贸市场某猪肉店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猪肉店摊位上摆放有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猪肉,该店现场无法提供前述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5年1月2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1日,该店从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采购399.5kg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采购单价23.6元/kg,货值9322元。当事人购进后,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3月12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厨房内发现正在炼制火锅底油,其中炉灶上有一个不锈钢桶正在熬制火锅底油,现场称重74.30kg,厨房内另有3个不锈钢桶盛装的火锅底油,现场称重分别为:60.30kg、67.30kg、56.30kg。
经查明,该火锅店将回收的火锅废油加入其它原料熬制火锅底料,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3月25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魏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6月25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魏某某猪肉销售摊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合格验讫印章。且前述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明,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从柳林镇马某处采购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184.15kg。销售单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4603.75元,至案发时,共销售了123.53kg,获得销售收入3088.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6月26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四: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餐饮服务)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预包装食品3袋“绿色和美”牌鸡腿皮肉、4袋“益客”牌腿皮肉、“好人家”牌手工牛油老火锅底料和“仙鲍公”牌盐磨小八爪各1袋,前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84元。
经查明,某食品经营部从巴中市某公司采购了上述预包装食品,未查验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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