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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某餐饮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9 22:19:40 关注:1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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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7月,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安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炸牛肉小串30串”,涉嫌用鸭肉冒充牛肉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炸牛肉小串(30串)”,商品详情标注主料为牛肉,实际采购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外包装配料明确为鸭肉,并非牛肉。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原料4大包,加工制作1050串并全部线上售罄。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 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以鸭肉冒充牛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名称真实、信息准确、货真价实,严禁以虚假宣传、混淆原料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此案警示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上经营同样必须守法诚信,食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食品安全。(吉安市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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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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