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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中使用提示性用语的合规提示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7 10:19:39 关注:12 评论: 我要投稿

  各广告活动主体:
  为有效防范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萝卜坑式引证”等易引发误导的风险行为,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广发〔2026〕17 号)要求,现就广告中使用提示性用语作合规提示如下:
  一、依法规范广告表述
  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在广告中突出宣传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效、优惠等内容时,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限制性条件、适用范围、前置要求等不利信息,应当以显著、清晰、易于识别的方式予以明示。不得通过字体过小、颜色相近、语速过快、位置隐蔽、时长过短等方式弱化或隐藏关键信息。
  二、规范标注法定提示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语,标注方式应当清晰可辨,不得省略、弱化或以难以识别的方式呈现。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广告内容,涉及使用他人形象或以人工智能虚构人物为产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应当以显著、清晰方式提示该内容为人工智能生成。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形象生成广告内容。
  三、审慎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使用“第一”“最佳”“首创”“领先”等广告用语,应当符合《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规定。确需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的,其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等应当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定相一致。不得通过人为缩小品类范围、设定特殊筛选条件、虚构细分赛道等方式制造局部优势,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在整体市场中具有领先地位。
  四、规范使用引证内容
  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清晰、易于识别的方式表明引证内容出处。引用第三方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等作为依据的,所引内容应当公开可查,且具备科学性、代表性、关联性,不得歪曲、夸大或虚构结论,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
  五、规范披露自证信息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的实验等为依据在广告中进行自证时,应当保证自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自证内容依据的时间、地域等限定条件,应当以显著、清晰、易于识别的方式予以明示。
  六、切实履行合规责任
  广告主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全面审核,杜绝制作、发布含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广告,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营销手段,杜绝“内卷式”竞争。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应当确保广告引证内容、提示内容的显著性,确保提示性用语易于识别,其字号与主宣传用语字号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其字体颜色能够与背景颜色显著区分。
  广告发布者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核责任,主动排查并停止发布存在“误导性大小字”“萝卜坑式引证”等问题的误导性广告。
  请各广告活动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不规范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和执法力度,对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积极提供行政指导,帮助经营主体提升广告合规水平,共同营造清朗有序、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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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无锡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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