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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2026年版)》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10 12:42:26 关注:17 评论: 我要投稿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2026年版)》的通知
闽农规〔2026〕1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2〕25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202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响应工作,确保及时有效扑灭突发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和《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禽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表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或者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1.疫情认定

  (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派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防疫技术人员到现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实验室检测,对符合疑似病例判定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并及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将疑似病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结果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析。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2.疫情报告

  经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确诊疫情后,疫情所在地县(市、区)动物疫控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农业农村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本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禽只运输环节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疫情计入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控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逐级上报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所在地海关、交通、林业、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通报的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组织开展相关重点场所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二)疫情响应

  1.疫情响应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省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有20个以上疫点;

  b.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c.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疫情。

  (2)重大(Ⅱ级)

  21天内,省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有2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疫情;

  b.有5个以上9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c.有10个以上19个以下疫点;

  d.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疫情。

  (3)较大(Ⅲ级)

  21天内,省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b.有5个以上9个以下疫点;

  c.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d.设区市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疫情。

  (4)一般(Ⅳ级)

  21天内,省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生疫情;

  b.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疫情。

  2.疫情预警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研判和预测,及时提请省农业农村厅发出疫情预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

  3.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Ⅲ级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设区市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4)Ⅳ级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提请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作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决定。

  在提请调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其划定与疫点划定相同)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移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加工、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划定疫点应考虑相关场所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在综合评估疫病传播风险后,合理划定。

  1.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的划定

  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发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

  发生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对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不得直接劝返。

  2.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的划定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划为疫区。运输、经营、屠宰等场所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

  疫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并进行彻底消毒。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采样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加工场所,经疫情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出现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的划定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划定为受威胁区。

  (2)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5.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禽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6.野禽控制

  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向林业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7.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按照《人员防护技术规范》(附件2)要求,加强对疫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助疾控部门加强对禽只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8.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所有应扑杀的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加工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疫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等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9.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扑杀的禽只,强制销毁的禽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疾控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较大(Ⅲ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重大(Ⅱ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2.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抚恤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抚恤。

  二、病原学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控机构在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及时进行复核;家禽样品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环境或家禽产品等样品由设区市动物疫控机构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阳性样品来源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测阳性信息由阳性样品检出地的动物疫控机构按要求进行快报和月报。阳性样品由负责复核的动物疫控机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阳性样品来源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阳性样品来源场所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追踪到的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健康状况调查,若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过异常死亡、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为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及时果断处置;若禽群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为病原学阳性的,根据阳性样品来源场所不同,对照以下情形进行规范处置。无法追踪到阳性禽及其同群禽的,应对阳性样品来源场所当前存栏的禽群和相关环境进行采样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处置。

  (一)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或屠宰加工场所的家禽监测到阳性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场(点)内现有存栏家禽,按照群体全覆盖、每个群体采集10份以上样品的要求进行采样检测。

  2.对阳性禽的同批次家禽进行追踪追溯,调查其来源和销售去向。对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内的家禽,由该关联场点所在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健康状况调查,并采集家禽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3.对阳性禽所在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或屠宰加工场所的内外环境和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污染物和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阳性禽所在县(市、区)的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严格落实一天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监管制度。

  5.对检出阳性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或屠宰加工场所的周边养殖场(户)和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及其周边养殖场(户)的家禽进行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开展紧急免疫。

  (二)规模养殖场的家禽监测到阳性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家禽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场内其他禽群,暂时禁止流通,按照所有养殖栋(舍)全覆盖、每栋(舍)采集30份以上家禽样品、5份以上环境样品的要求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移动。检测到阳性的,对阳性家禽的同栋(舍)所有家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该养禽场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和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确定扑杀范围。

  2.追溯阳性禽及其同群禽的来源,特别是21天内的购入情况,追踪监测阳性发现前21天至调查之日的家禽去向。对追溯追踪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家禽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对家禽和环境样品进行采样检测。

  3.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检出阳性规模场的周边养殖场(户)和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及其周边养殖场(户)的家禽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开展紧急免疫。

  5.场内已无家禽存栏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环境样品检测阴性后,方可恢复饲养。

  (三)散养户的家禽监测到阳性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家禽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散养户所在自然村(社区)的其他养禽场(户)、流行病学关联禽群开展采样检测和风险评估,对相邻自然村(社区)的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加强巡查排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追溯阳性禽及其同群禽的来源,特别是21天内的购入情况,追踪监测阳性发现前21天至调查之日的家禽去向。对追溯追踪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家禽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家禽和环境样品进行采样检测。

  3.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检出阳性散养户的周边养殖场(户)和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及其周边养殖场(户)的家禽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开展紧急免疫。

  5.养殖户已无家禽存栏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环境样品检测阴性后,方可恢复饲养。

  (四)运输环节的家禽监测到阳性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家禽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对阳性家禽来源进行调查,若阳性家禽非本地来源,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输出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阳性家禽输出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追踪追溯,对阳性家禽来源场点的其他家禽,以及流行病学关联禽群开展采样检测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对运载阳性家禽的交通工具,以及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该起家禽运输行为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调运家禽的行为。

  6.对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及其周边养殖场(户)的家禽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开展紧急免疫。

  (五)环境、禽类产品等样品病原学监测到阳性

  1.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或屠宰场(点)的环境样品中监测到阳性的,应对该场所和场内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场(点)内现有禽群进行采样检测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养禽场(户)的环境样品中监测到阳性的,立即开展所在场的家禽采样监测,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经营场所的禽类产品中监测到阳性的,对阳性禽产品及同批次产品进行追踪追溯调查,对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的家禽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家禽和环境样品进行病原学检测。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阳性禽类产品及同批次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野鸟栖息地环境样品或野鸟粪便样品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林业部门,并加强阳性样品所在地周边养禽场(户)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对追踪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及其周边养殖场(户)的家禽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开展紧急免疫。

  (六)其他单位在我省抽检样品中检出阳性

  根据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其他单位在我省抽检的家禽或环境样品中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正式通报后,应及时反馈给阳性样品来源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加强跟踪指导。

  阳性样品来源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派出技术人员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阳性样品来源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采集关联场点家禽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检出病原学阳性的,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处置。

  三、未发生疫情或未发现病原学监测阳性地区的应急措施

  省内其他地区、毗邻省的外省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病原学监测阳性,但本地无以上情况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强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准备,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关注省内、毗邻省的外省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研判传入风险。

  (二)加强本辖区家禽和环境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家禽健康状况巡查排查工作。

  (三)组织对本辖区新补栏家禽、超过免疫保护期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家禽及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四)严格落实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活禽跨县域调运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严格落实一天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监管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组织做好防控技术培训与应急物资储备。

  (六)宣传防控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禽流感,科学消费禽产品。

  (七)按照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做好其他防控工作。

  四、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原学监测阳性的处置。

  (二)本方案规定的样品采集中除有明确要求的情形以外,每个场所应同步采集家禽血清和拭子样品各30份以上(家禽不足30羽的全采,场所内存在多个禽群、禽种的,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禽群和禽种)、环境样品5份以上。

  (三)原种场、保种场、动物隔离场、实验动物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特殊场所发生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结果,报请省级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发现奶牛等家畜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临床表现的,应立即隔离感染动物,限制场点内所有易感动物移动,对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按规范要求采样送检。首例奶牛等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学检测判定为确诊病例后,应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确认。对确诊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对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限制场点内所有易感动物移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周边家畜家禽开展排查。最后一头(只)阳性家畜转阴后,再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对场点内易感动物和环境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解除场点内动物移动限制。密切跟踪病毒变异和流行情况,一旦出现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发病率增高、快速传播或出现公共卫生危害等情况,应参照本方案应急处置要求,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第三方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应当在实验室资质或省农业农村厅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检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第一时间向检测机构所在地、样品来源地的设区市动物疫控机构同时报告。样品来源地县(市、区)动物疫控机构要立即对疑似阳性样品进行复核检测。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参与检测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与疑似阳性相关的任何信息,更不得作为研究成果发表。相关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规范处置。

  (六)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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