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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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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条明确:“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对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但未能主动改正,是否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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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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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精神,征求意见稿明确“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相关资料。”结合征集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精神,修改为:拒不改正的,撤销相应备案标准,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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