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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相关问题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3/8 8:06:55 关注:502 评论: 我要投稿

  问
  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应执行什么标准?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区分?
  答
  为实现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可在单体食品添加剂中添加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制成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添加的辅料不在最终食品产品中发挥添加剂功能作用。目前,部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已规定了单体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和商品化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及其对应的检验方法,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辅料类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生产商品化食品添加剂,执行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当商品化产品难以符合标准中单体食品添加剂指标、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商品化产品的指标要求(可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检验方法。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GB 1886.233一2016)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商品化产品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可以按照GB 1886.233一2016的相关规定生产维生素E及其商品化产品。商品化的维生素E产品应执行GB 1886.233一2016的规定,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若商品化的维生素E产品与单体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性状有明显差异,部分指标不适合GB 1886.233一2016的,可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单体食品添加剂应均可以用于拟使用的食品类别中(即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并在拟使用的食品类别中发挥功能作用,其使用量应能保证各单体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一2011)的规定。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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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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