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关键词】检验检疫、食品原材料
【核心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属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冷库旁电锅内存放有“牛肉”466.2千克,车间内有用于生产肉肠的“碎牛肉”两筐85.2千克及“碎牛肉”一盆91.4千克,该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现场封存。1月25日,左旗市场监管局以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使用的“牛肉”“碎牛肉”是从亲戚手中购进的,购进价格20.00元/千克,总共购进642.8千克,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85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自述此前一直使用羊肉制作肉肠,此次使用牛肉是因为这头牛吃铁丝死亡,价格便宜,所以购买回来,加工了部分牛肉,牛肉制作的肉肠均未出售。
【处罚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牛肉”“碎牛肉”共642.8千克;2、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计人民币192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