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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一超市因未履行肉类进货查验义务被罚18500元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9 11:53:21 关注:11 评论: 我要投稿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查处一起典型案件,某超市因经营肉类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被处以18500元罚款。
  2026年1月1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超市无法提供其经营肉类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月26日前改正。1月27日复查时,该超市仍未提供相关凭证。
  该超市的行为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筑牢食品安全(885406)防线;二是坚持执法从严,对食品安全(885406)违法行为零容忍,强化执法威慑;三是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自查自纠,推动食品安全(885406)监管常态化。
  案例警示如下:一是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建立并保存进货台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二是各食品经营单位应引以为戒,重点排查进货查验等环节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鼓励群众监督,共同保障食品安全(885406)。(【公示】日喀则市某超市经营肉类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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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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